拆違建 不堪使用定義不明惹議
宜蘭縣列管違章建築累積至今已逾3000件,但因爲年度拆除預算僅編列120萬元,執行成效受限,縣府祭出拆除違建構造達不堪使用,但對「不堪使用」定義缺乏明確標準,日前雖公告認定要點仍引發爭議。圖爲冬山鄉慈濟祖宮新廟違建。(吳佩蓉攝)
宜蘭縣列管違章建築累積至今已逾3000件,每年新增約50至60件,但年度拆除預算僅編列120萬元,執行成效受限,縣府祭出拆除違建構造達不堪使用,但對「不堪使用」定義缺乏明確標準,日前雖公告認定要點,盼透過制度化釐清認定基準,提升執法效率,不過還是引發外界對標準認定看法不一。
縣府建設處表示,受限於經費、人力與技術,實際強制拆除件數每年僅約10餘件,且多以危及公共安全之違建爲優先處理,並多由業主配合自拆。建設處坦言,過去雖有「不堪使用」的規定但標準模糊,讓基層執行人員在操作上困難重重,甚至可能面臨外部關說壓力,因此訂定明確認定要點,有助執法一致性。
依新公告認定要點,若爲鋼骨、鋼筋混凝土等結構建築,屋頂、樓板、牆壁及樓梯須拆除達二分之一以上,樑柱得以保留;如爲鐵皮、鋼架、竹木等輕型建材構造,則須全部拆除;圍牆、廣告物及其支架及騎樓鐵卷門等,也須全面拆除並恢復原有騎樓功能。
此外,若因技術或安全因素導致無法全面拆除,或拆除行爲可能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等結構,經縣府實地勘查確認已不堪使用者,可免繼續拆除。
地方人士指出,位於冬山鄉的慈濟祖宮新廟就是典型案例,寺廟興建於農地上,屬於大型違建,2023年縣府雖強制拆除,但因預算不足僅能拆除部分構造達「不堪使用」程度,如今建物仍高聳田間,且何謂「不堪使用」標準各界看法不一,有人認爲屋頂破損即符合,有人則主張應全面拆除才達標。
縣府強調,將依法持續清查違建,若違章建物經認定雖未達「不堪使用」但仍危害公共安全、佔用公有地、妨礙公共通行、衛生或市容,仍須全面清除。縣府對強制拆除案件,將依法向所有權人追討拆除費用,若拒不繳納會移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