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內跌成骨折!臺南女求償61萬 法院:不專心走路負一半責任

餐廳內跌成骨折!臺南女求償61萬 ,法院:不專心走路負一半責任。(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張姓婦人跟家人到臺南新化區某家庭園餐廳吃飯,但通過戶外景觀橋,卻因行走不當且分心,不慎腳踝骨折,她認爲餐廳並未作好安全警告,提告求償61萬元,一審簡易庭認爲張婦自己分心,判決餐廳勝訴。但張婦上訴,臺南高分院則認定餐廳有照顧好客人安全的責任,因此有管理疏失,但張婦不專心走路必須究責,最終判賠14萬餘元。

根據判決書,張婦與家人在民國111年12月3日晚上,前往臺南新化區某家景觀餐廳用餐,晚上8時許行經餐廳外庭園景觀橋,在斜坡道側身右腳踏下之際,因重心不穩側身倒地導致右踝外踝骨折、右足外踝肌腱炎,事後提告要求店家賠償爲61萬。

張婦認爲,景觀橋木板橋面尾端與地面間,設有約80公分之水泥磚砌,而與地面尚有約20公分高低落差之斜坡道,但店家未在斜坡道兩側設置欄杆,地面還有高低不平之凹洞,認爲店家未設置小心高低落差之警告標誌提醒消費者,因此堅持餐廳有責任。

一審法官認定,景觀橋的設置未違反消保法,事故當時也有多名顧客正常通行也沒摔倒,且根據監視器,張婦在通行景觀橋時,是低頭側身行進,且多次轉頭注視橋邊蹲坐的其他人,未專注行進方向,因此她未盡注意義務,行走方式與事故發生有直接關聯,因此駁回請求。

張婦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爲,餐廳有責任做好安全標準,不過張婦通行景觀橋時也有分心,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認定張婦與餐廳各承擔50%過失責任,改判餐廳應賠償1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