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源有限 須有效配置

行政院提送的《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劃採購特別條例》(國防特別條例),立法院日前總算同意進行審查。記者屈彥辰/攝影

行政院提送的《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劃採購特別條例》(國防特別條例),立法院日前總算同意進行審查。朝野似已達成和解共識,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來自美國的壓力有多大。

國防特別條例係爲執行保衛國家安全、強化防衛韌性的軍事採購計劃而制定的法律,以作爲行政院編制特別預算的依據。行政院版列出包括火砲、飛彈、裝備以及系統等各種提升戰力的需求品項,共分七大類,所需經費上限爲1.25兆元,實施期間至2033年12月31日止,合計八年。

民衆黨版,除了把經費上限縮減到4,000億元外,還特別訂定許多有關預算編列、執行、監督與評估等之程序及對國家財政衝擊評估的條文,俾防杜支出浪費並維護財政紀律。

國民黨版經費上限則是訂在3,800億元,但與民衆黨版相同,也是以2025年底美國公佈對臺軍售項目之採購爲主。其中,特別的是它還另授權國防部在「符合國軍臺海作戰需求、美國對臺軍售程序及美國提出軍售發價書」等三條件下,可提出第二階段特別條例。

先來看看幾個數據。首先,從1993至2024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有賸餘的年度只有13個,其他年度都是入不敷出的赤字。若將特別決算加計進來,有賸餘的年度只有六個,可見特別預算對財政困窘造成的雪上加霜效果。

其次,根據政府年度總決算,2000年之前,國防支出在十項政府支出中皆排序第一,之後快速掉到第四,遠低於社福、教科文及經發等支出。2004年排序升到第三,直至2023年排序又下降爲第四。可知在資源有限下,各項政府支出存在着相互競爭與排擠效應。

其三,國防支出規模大小隨國防政策變遷而有所不同。就總決算言,1980年前國防支出佔比曾高達50%以上,隨後逐漸下降,自2000年迄今大約維持在16-18%之間。近年再加上額外編列的特別預算(新式戰機採購與海空戰力提升計劃),真實佔比已有升高之勢。如果照美國要求達到GDP的5%(約1.4兆元),則國防支出的重要性又將回到佔歲出一半以上。

基此,立法院在審查國防特別條例時,務必堅守以下幾點原則:

一,國防預算需求應根據具體、合時的國家安全戰略做中長期規劃。國防支出不可分割式決定,應將分列在總預算、特別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等之相關經費,並同做最適規模的整體評估,切忌流於市場喊價的形式。

二,國防特別預算的編列須符合預算法第83條「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規定。「緊急」二字是關鍵,審查法案前朝野須先確定判別標準,非緊急性需求依法只能編在年度總預算。現行各版本,無論是以有否軍售發價書的提出爲前提或是以軍售/商售的類別做區分,都不符合預算法急迫性的立法意旨。

三,財政資源有限,除非整體預算擴增,否則政府支出項目之間必然存在相互排擠效應。一般而言,國防支出(槍枝)與社福支出(奶油)二者間的替代性最強,偏偏後者又是目前佔比最大的支出,如何權衡確是嚴峻考驗。民衆黨版雖規定條例實施期間政府社福支出不得低於115年度編列之金額,但卻有違反財政紀律法第7條法律制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之嫌。政府每一項預算包括國防支出,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都應該經公開的競爭與公平的評比。

四,特別預算的濫用深受詬病,尤其我國軍事採購受制於美國,讓這些長久弊病更值得我們重視。爲真正發揮預算監督效果,除了要求事前報告、事後評估並嚴格審查之外,更應該增加預算執行的監控,明確規定美國未完成政府與國會程序的項目不得動支。再者,項目延遲交付超過一定時限,亦須經立法院重審同意後纔可繼續執行。

國家財政資源有限,雖面對美國龐大政經壓力,朝野仍須堅守專業立場,嚴審國防特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