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質疑 檢方忽視對柯文哲有利的證據

臺北地院裁定,民衆黨主席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 (資料照片)

臺北地院今(5)日裁定,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以7000萬交保,但柯文哲表示「需再行深思」,將於下週一再行決定。前立委蔡正元引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質疑,檢察官審酌對柯文哲有利的證據了嗎?完全忽視!這是檢察官辦案應有的態度嗎?太超過了!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因京華城案已羈押禁見逾1年,臺北地院今(5)日開延押庭,裁定柯文哲、應曉薇分別以7000萬、3000萬元交保。

柯文哲律師團隊稍早發表聲明,表示針對北院今日裁定柯文哲提出新臺幣7000萬保釋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一事,經辯護人於今日下午前往臺北看守所辦理律見告知,柯文哲表示「需再行深思」。柯文哲律師團隊指出,選任辯護人將於下週一( 8 日)上午辦理律見轉達後,再行決定。

民衆黨發表聲明迴應,民衆黨全體黨公職充分理解柯文哲捍衛清白之決心與意志,亦能充分體會柯文哲此時針對交保一事,仍須思考心情。

民衆黨指出,爲了迴應支持者期待與各界衆多友人關心,民衆黨將協助柯文哲家人做好一切準備,等待柯文哲於週一指示律師同意後,立即向北院辦妥交保之程序,迎接柯文哲出來。

前立委蔡正元5日在《中天辣晚報》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他質疑,檢察官舉了什麼證可以證明柯文哲犯罪?告訴全國老百姓,有誰看到檢察官舉出柯文哲犯罪的證據?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爲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蔡正元指出,檢察官審酌對柯文哲有利的證據了嗎?完全忽視!這是檢察官辦案應有的態度嗎?太超過了。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