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覈定新增二類型房屋 不計入囤房稅2.0戶數

財政部16日發佈令釋,覈定新增包括經衛福部許可設置的住宿型福利或安置機構、登記之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等兩類型房屋自2024年7月1日起不計入不計入囤房戶數。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16日發佈令釋,覈定新增包括經衛福部許可設置的住宿型福利或安置機構、登記之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等兩類型房屋自2024年7月1日起不計入不計入囤房戶數。

配合去年7月1日施行囤房稅2.0新制,財政部於去年4月22日訂定發佈《戶數認定辦法》,其中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的房屋類型共計12類,包括勞工宿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他經財政部覈定之房屋等。後續,財政部去年10月30日又覈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3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目前共計15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稅。

這次新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包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以及新增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爲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覈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持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應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適用114年期房屋稅單一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