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抗彈布爆爭議!國防部沒收大同6千萬貨款 最高院判還1225萬

▲大同公司與國防部針對抗彈布打起官司,大同討回1225萬元確定。(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大同公司2019年以2.45億標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標案,但卻疑似使用到大陸地區的原料,國防部因此沒收大同繳交的6160萬元保證金。大同公司不服,起訴要求國防部返還,一審判決大同全敗,但二審改判國防部須歸還1225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國防部自2018年11月針對「抗彈纖維布(抗彈板)」進行公開招標,於隔年1月間決標給大同公司,雙方簽下2億4千5百萬元的合約。不過國防部軍備局製造中心發現,大同公司的下游包商疑似由大陸地區進口原料紗線,因此國防部拒絕驗收大同公司製造的抗彈布,雙方因此出現糾紛。

直到2019年6月間,國防部才同意大同公司以法院公證文件,證明產品及原料都是國產而符合契約規定。不過大同公司仍有部分商品遲延交付,因此國防部依照契約規定,沒收1260萬元保證金與4900萬元貨款,共計6160萬元。大同公司不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國防部歸還616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大同公司全部敗訴,大同公司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也認爲大同公司製造的抗彈布確實出現爭議,但這履約瑕疵不可歸責於國防部;另外也認爲製造過程確實有耽延,以至於交貨遲延,國防部確實可以依照雙方契約中約定,收取大同公司的違約金。

但高院也認爲,雙方違約金的約定,在法律性質上乃是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而本案中的抗彈布將製成國軍使用之防彈衣,事涉國防安全及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大同公司未能即時壓制充足之合格抗彈布,有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行政人力之浪費,影響後續業務之推動,對國防部造成損害。不過國防部自承無法計算具體損害數額,亦無法計算挪用其他備品之損害。

高院進一步指出,雖然雙方契約中約定,若有違約的話,對方可收取採購契約價金總額20%爲上限的違約金。但審酌以上情事,高院認爲約定總額20%的違約金太高,應該酌減爲15%。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改判國防部須歸還大同公司1225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