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後又要求贍養費 一頭牛怎剝兩層皮?
婦女新知基金會昨開記者會,呼籲立委所提的民法修正草案應讓各職業退休金一體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並刪除贍養 費「生活陷於困難」要件。記者葉冠妤/攝影
「一頭牛不能剝兩層皮。」熟稔家事事件法官表示,現行法律已處理了剩餘財產分配,且法官也可調整分配額,另外要求再給付贍養費、甚至連再婚後也要拿,「以後誰敢結婚?」
另名法官也說,民法規定要「生活陷於困難」才得向另方請求贍養費,法官只能依法裁判,這部分沒有裁量空間,現實訴訟中也少有人主張。
民法一○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過往法院判決離婚,夫妻雙方或多或少都對婚姻破綻有責任,能符合「無過失」要件者少之又少,實務上索求贍養費案例並不多見。
有法官指出,修法不能舉極端案件爲例,也不應單看一條法條是否有問題,應該是從整部民法體系來看。既有的一○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三項也明定法院在裁判時,應該綜合衡量婚姻期間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換句話說就是在處理贍養費問題。
因國內婚姻狀態相較早期已大不相同,女性未必經濟狀況比男性差,也有法官質疑依婦女團體主張來修法,未來請求贍養費男性恐怕也不少,況且目前並非法制出現嚴重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