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分手 高雄男朝男友潑酸還拿水果刀威脅同歸於盡

高雄市一名吳姓男子因爲男友向他提出分手,吳男不甘心、希望挽回戀情,竟然拿酸性溶液、水果刀及老虎鉗跑到男友家登門談判,卻朝男友「潑酸」釀對方左眼灼傷,遭依傷害罪判刑6個月刑期,但法官念在他沒有前科,因此裁定同意讓他以每天3千元折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男友雖然沒有同居,但是親密關係伴侶,吳男卻因不滿男友提出分手,竟然在去年6月28日凌晨3時許,持馬桶清潔、水果刀及老虎鉗跑到男友鳳山住處找人,男友纔剛開門,就被吳男突然持清潔劑噴灑,潑濺到男友眼睛,造成左眼第一級酸性物質化學性灼傷。

男友以爲被鹽酸潑到,隨即跑進住處廁所上鎖並以水沖洗左眼,沒想到吳男在門外竟然又拿老虎鉗扭開及以身體撞擊廁所門,將男友拉出廁所,還拿起水果刀對男友恐嚇如果分手就要同歸於盡,嚇得男友不斷哀求,吳男才未繼續犯行,而陪同男友就醫。

檢警查出,吳男坦承是攜帶馬桶清潔劑,該馬桶清潔劑可能含酸性物質,不過男友身上沒有大範圍酸液灼傷,因此鹽酸只是誤會。

吳男辯稱他沒有針對男友的臉,而是對着男友的背潑灑清潔劑,但男友除眼睛外,沒有其他身體部位灼傷,因此檢警認定吳男是趁男友不備,混亂中清潔液潑濺到男友的眼睛。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吳男是智識正常的成年人,竟然不合法理性處理糾紛,只是因爲不滿男友提分手,就潑酸宣泄不滿情緒,導致男友受傷,幸好沒有傷到視力。

不過考量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展現悔過之意,又沒有前科,素行尚可,且沒有證據能證明吳男是刻意朝男友的臉或眼睛潑酸,男友最終也沒有出現視力重大損害,因此認爲吳男沒有一定要入監執行的必要,除以傷害罪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外,還同意以每天3千元折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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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