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房轉手、出租都違規!住宅補貼新制六大變革一次看
內政部預告修正補貼辦法,以杜絕資格不符卻冒領補貼的情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5日同步預告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針對死亡補貼繼承、外籍家庭成員查覈、住宅用途與移轉限制等實務執行面進行強化,盼提升補貼制度公平性,杜絕資格不符卻冒領補貼的情況。
兩項修法涵蓋六大重點,包括第一,申請人或補貼戶死亡可繼承,但須主動申請變更,若申請人或覈定補貼者在補貼期間內死亡,主管機關將書面通知其配偶及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限「三個月內」辦理補貼資格變更,變更後仍須符合補貼條件,否則補貼將被中止並追回。
第二,外籍家庭成員須提供護照與出入境紀錄,否則不得排除在外,過去有外籍配偶或家庭成員規避查覈問題,修法要求凡家庭成員爲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者,除原需提供居留證外,須一併檢附護照與出入境證明,以利查覈財產與所得資料,未提供者視同家庭成員,將影響整體申請資格與補貼金額。
第三,補貼住宅不得轉讓第三人,且抵押住宅須爲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共同持有,爲防止代持與套利,明定補貼住宅不得移轉給非家庭成員,若有移轉,須依法辦理變更申請人,否則將停止補貼,另貸款所設抵押擔保品,應爲申請人或其配偶、家庭成員共同持有,配偶若主張爲共同財產者,亦須檢附書面同意與相關證明。
第四,補貼住宅用途應爲「自住」,不得作出租使用,新法明訂補貼住宅不得作爲出租用途,一經查獲將立即停止補貼並追繳,以確保真正協助有居住需求者。
第五,補貼期間內應完成修繕並繳息,逾期未繳或資料不實將追繳補貼,覈定戶須於撥款6個月內完成修繕並提供前後照片備查,並應每月正常繳交貸款本息,若逾期超過6個月未繳、重複領補貼、持有兩戶以上住宅、或申請資料造假,主管機關可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並要求限期返還補貼金額。
第六,申請補貼資格應以實際家庭關係爲準,與直系親屬不同戶不得視爲家庭成員,修法也釐清,僅與申請人同戶籍且列在申請書內的家庭成員,才屬補貼適用對象,即使爲直系親屬,如未與申請人同戶,也不列入家庭成員認定,避免名義代持或家庭結構造假。
內政部表示,兩大補貼制度過去幫助許多弱勢及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條件,爲提升制度公正性,此次修法將可補足查覈漏洞、完善管理機制,兼顧公平與效率,若有其他意見,可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