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醫材採購詐3377萬 北榮醫師、醫檢師等5人貪汙等罪起訴

鄭姓醫師任職臺北榮總、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期間,指示張姓醫檢師與醫材公司合作,以不實研究需求請購醫材詐領經費3377萬3681元,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鄭等5人。

起訴指出,鄭姓男子自1985年至2024年先後擔任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助教、講師、教授,及臺北榮總醫師、科主任;張姓女子1998年至今先後擔任臺北榮總技術員、醫檢師。2人皆是依政府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而有法定職權的公務員。

黃姓女子2006年至今先後擔任臺北榮總技術員、醫檢師;余姓男子是臺北市某醫材公司負責人,朱姓女子則是余男配偶,也是該醫材公司股東,負責公司業務、財務、標案等,因醫檢業務認識張女。

2002年起至檢廉介入前,鄭男爲規避校方採購流程,擺脫院方及政府研究計劃補助款使用限制,滿足個人消費需求,指示張女找余男、朱女長期合作承攬醫療設備等採購案,長年利用「虛報耗材數量及費用」、「以假髮票不實覈銷」之詐領方式分別自臺北榮總及陽明交通大學詐得3377萬3681元。

檢廉查出,鄭男、張女、余男、朱女等人以不實醫療研究設備需求向臺北榮總申購,使不知情的醫師、會計人員覈准採購並覈銷,獲利2811萬9089元,4人用相同方式藉陽明交通大學詐領經費565萬4592元;其中,黃女未實際驗收醫材公司與臺北榮總的各項採購案貨品,仍依張女要求,在不實驗收紀錄上核章38次,使鄭男等人得以詐領經費。

偵查中,鄭男推稱採購事務都是張女處理,辯稱相關醫療研究計劃有「互相支援」的機制,若有計劃中未用完的耗材,其他計劃可以幫忙用掉;張女稱「只要50萬元以上採購都會向鄭報告」;余男、朱女則證稱有和張女合作開出虛僞通報單,由臺北榮總付款,朱女更指稱曾受張女指示取款替鄭、張繳付信用卡費等。

檢方清查相關筆錄、匯款明細、研究計劃書、採購資料等,認定鄭、張、朱、餘、黃等人分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刑法加重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罪,雖朱、餘非公務員,依法應論以共同正犯,偵結依法起訴。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