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空地孳蚊」遭罰3000元 國產署提告南市衛生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南市新市區一處閒置土地被發現水桶積水孳生病媒蚊幼蟲,遭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3000元后,先提訴願被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仍被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2023年臺南市登革熱疫情嚴峻期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市區一處閒置土地,被發現水桶積水孳生病媒蚊幼蟲,遭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3000元,並請立即改善後,國產署主張該處土地屬臺灣鐵路公司,先提訴願被駁回,再向行政法院提告,仍被判決駁回。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市府衛生局2023年9月15日下午前往新市區七王段一處國有財產署所有及管理的土地稽查時,發現水桶積水,有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孑孓),除檢送舉發通知書,還限文到3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逾期未提出則視同放棄陳述的機會。

國產署雖行文衛生局要求查明實際坐落地號及實際行爲人,再通知及裁罰實際行爲人,但衛生局仍認定國產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裁罰3000元,並請立即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國產署不服先向臺南市政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

國產署主張,衛生局裁罰所指的地點,除了國產署所有的七王段555地號國有土地,同時也有臺鐵公司管理的七王段574地號土地;去年3月26日國產署臺南辦事處會同新市區公所現場勘查時,已確認水桶距離國產署的土地甚遠,應屬臺鐵公司管理的國有地。

國產署認爲,衛生局沒有查明該地上物的使用人,直接以周遭土地所有人爲裁罰對象,屬裁量濫用違法;且衛生局當初函文僅給3天期限提出意見陳述書,沒有考量公務機關公文辦理程序,須經由多層級承辦主管傳閱、批准及各機關公務繁忙,與一般民衆收受通知陳述意見函知情形、程序落差甚大,有架空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陳述意見的意旨與機會,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衛生局則主張,臺南市面臨登革熱嚴峻異常情況,依法請國產署3日內陳述意見,但未接獲國產署反映有窒礙難行情事,已充分保障權益;另衛生局現勘後,也確認水桶位置坐落於國產署管理的七王段555地號,國產署若主張現場是臺鐵公司的土地,應負舉證責任,但國產署卻未提出相關事證。

法院認爲,衛生局人員在現場以手機連結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系統,定位顯示棚架位處於七王段555地號上,足認水桶確實位於國產署所有的土地。

法院審酌,國產署未妥善管理、清除水桶,導致孳生病媒蚊,衛生局裁罰並請立即改善並無違誤;至於國產署主張限期3日陳述意見過於匆促,當時卻沒有向衛生局反映,相關主張均不可採,國產署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