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燃料費 應找監理站
汽車燃料費每年7月繳納,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期常接到民衆詢問,甚至前往稅務局申請補發「燃料稅單」,但這筆費用不是稅,也不是由稅務局發單,部分民衆還會誤把這張單子當作「使用牌照稅」,誤以爲早已繳過,結果因未如期繳納遭催繳,增加不少困擾。
稅務局澄清,燃料費並非「燃料稅」或「使用牌照稅」,而是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公路法》規定徵收的「規費」,性質和地方稅完全不同,若民衆遺失繳款單,應洽詢車籍所在地監理站,稅務局無權補發繳款書。
稅務局說明,汽車燃料費是用來作爲公路建設、維修與安全管理的財源,由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每年7月寄發繳費單;而「使用牌照稅」則是地方稅,每年4月由各縣市政府開徵,用途爲地方財政收入,兩者分屬不同徵收機關與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