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戴天之仇!帕金森氏症男無法自理 母與3兄弟都不願負責

不共戴天之仇!他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母親與3兄弟都不願負責,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他的母親及3個兄弟指控,阿國早年因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卻在1985年殺害大哥的兒子,經法院判刑執行完畢後,一直在精神療養院居住,近年又罹患帕金森氏症,導致並無生活自理能力。他們4人均不願意負擔阿國的相關費用,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母親表示,她已經87歲,無工作能力也沒有財產,自顧不暇無法扶養阿國。大哥表示,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無工作、無財產。老二指出,他的工作收入僅堪負擔家人開銷,且銀行還有負債,無法負擔阿國的生活費。老三則指出,他近來長期待業收入不多,且銀行有債務未償還,還需負擔兒子學費。

法官考量,阿國未婚無子女,現年雖僅60歲,但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帕金森氏症,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護理之家,他的名下無任何財產、無所得申報資料等情事,堪認阿國已無謀生能力,確爲不能維持生活之人。

阿國依法雖有受母親扶養之權利,但母親現年已87歲高齡,名下無財產,最近3個年度所得申報爲0元,依照阿國母親的現況,依自身狀況,尚須仰賴他人扶養,如再負擔阿國的扶養義務,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因此母親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而阿國的大哥,依法雖爲第三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因外他的兒子被阿國殺害,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依此大哥主張依法免除他對阿國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而阿國的另外2位兄弟,或因工作不穩定,或因需負擔家庭生計及照顧子女,維持自身開支已有困難,而無餘力再負擔對阿國之扶養義務。經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2人的收入及財產狀況確非優渥。

法官審酌,依法考量兄弟姊妹間之扶養義務僅爲「生活扶助義務」,系輔助性質,即於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能力,始負有扶養義務,故扶養義務人所負者乃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限度內,對受扶養權利人爲必要之扶助。

法官認,依據他們2人的年齡、收入、家庭生活狀況及將來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尚難認其能爲與身分相當之生活後,仍有餘力扶養阿國。日前依法宣判,2人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