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銷售抗菌藥物原料藥、中間體及製劑
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李夢瑤
日前,海南省藥監局印發《海南省抗菌藥物流通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銷售抗菌藥物原料藥、中間體及製劑,不得向個人銷售抗菌藥物原料藥及中間體。
“抗菌藥物的發明使用,對於疾病救治、健康維護方面發揮出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藥品流通環節尤其是部分零售藥店,存在着對抗菌藥物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專業知識不夠、合規意識不強、藥學服務不到位等情況,處方審覈不嚴、銷售不規範等問題時有發生,存在一定安全風險隱患。
根據《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應當明確抗菌藥物銷售的處方審覈和調配、用藥指導等管理與服務要求。抗菌藥物處方藥必須憑處方(紙質或電子)調配、銷售。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抗菌藥物時,應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提示患者嚴格按照處方和藥品說明書規定合理使用,履行藥品安全信息提示、告知義務。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購買抗菌藥物。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藥品追溯管理規定,實現抗菌藥物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