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曾進行預立醫療決定 不因意識昏迷無法執行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是否新增護理機構、長照機構等爲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機構,因立委及官員無法取得共識,全案交由黨團協商。圖/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病人曾進行預立醫療決定,但失去意思表示能力、意識昏迷等,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所爲的醫療行爲。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機構是否新增護理、長照機構、預立醫療決定得由意願人自行上傳網路等,未取得共識,交由黨團協商。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於立法院衛環委員併案審查。
爲落實病主法追求自主、尊嚴善終的立法意旨,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病人曾爲預立醫療決定,但現已失去意思表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據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所爲的醫療行爲。立委王正旭說,此爲避免醫事人員執行困境,將預立醫療決定精神表達到人生最後一刻。此條文衛福部同意通過。
但針對劉建國所提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覈准之護理機構、長照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法人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一位醫師診斷符合末期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疾病之病人得豁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由於事涉擴大諮商場域,現場未取得共識,予以保留。
修正草案指出,關於「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得由意願人上傳網路版預立醫療決定書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衛福部認爲,現行由醫療機構上傳,同時勘誤,如有出錯會有相關責任,但由意願人自行上傳,恐有錯誤及無法課責的問題;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所需醫療服務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也無法取得共識,予以保留。最後,決定取得共識而予以保留的條文,將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