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私校董事會說了算!高教工會盼修法納教職員生同意權

高教工會批評私立大學校長遴選被私校董事會把持,呼籲儘速修大學法,將校長遴選強制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高教工會提供/林縉明臺北傳真)

私立大專院校校長近年屢傳爭議,甚至發生違法判刑的情形,但校內教職員、學生卻無能爲力,因爲現行《大學法》將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遴選權力交給私校董事會,導致校長一職淪爲董事會「獨裁體制」權力共犯結構下的代理人。高教工會呼籲儘速修《大學法》,將校長遴選強制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終結獨裁專權。

《大學法》自2005年全文修正至今,超過20年未與時俱改革。現行《大學法》無視於私校存在是來自於國家委託其代行政府職能的高度公共性,而非私人營利事業,卻在制度規範上,將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遴選權力,毫無保留交給私校董事會,使其得以近乎「獨裁」的專斷集權模式,牢牢控制校長遴選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並扼殺一切民主參與的可能性,教師、職員與學生,連最起碼象徵性的「背書」參與的邊都摸不到。

高教工會指出,現行《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僅規範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 對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如何組成、如何運作完全沒有任何規範,換句話說,私立大學董事會可以隨心所欲,形式上所謂的「遴選委員會」來「遴選」校長,實際上,則是由董事會牢牢掌握校長產生與續任的百分之百決定權。

高教工會認爲,《大學法》修法刻不容緩,建議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並提出修法建議。高教工會表示,校長遴選過程是校園民主的關鍵基石,且校園民主的維護不應因公校或私校存有差別, 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讓產生校長有機會受到校內成員監督。

同時,應要求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亦依校園民主機制產生,比照大學法第9條第2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規定,要求有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教職員生代表),及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會議記錄應當於網路上公開。

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應由其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董事會至多僅能對遴選結果「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得「圈選」。私立大學校長任期續聘程序,應比照公立大學有名確任期,且僅得續聘連任一次,以維護校園民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