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兩岸交流潑上統戰色彩

(圖/大陸央視)

臺東縣長饒慶鈴日前在廈門舉行的海峽論壇中,以播放影片的方式行銷臺東農產品,陸委會認爲此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的規定:不得與大陸有「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爲」,並已函請內政部查處。然而,饒若被認定違反該規定,那麼至少在海峽論壇中致詞、主題報告及發過言的臺灣人,就一樣也涉及了違法。

在引發各界質疑後,陸委會主委邱垂正隨後又說,陸委會「還沒有」說饒慶鈴違法,只因有人檢舉才先委請內政部就有無違法進行了解。實務上來說,此案可做出裁罰的權責機關固然是內政部,但內政部必會依據陸委會提出的法律意見做決定。因此,邱垂正的說法雖轉趨保守,卻仍難掩其官僚化的矯情。

饒慶鈴受邀參加論壇,人未到而只以播放影片行銷農產品,是否構成法律所禁止的「合作行爲」呢?邱垂正也曾參加過海峽論壇,是否也可被認定爲他曾和大陸黨政軍有過合作行爲呢?如此把「受邀參加」論壇和「合作行爲」畫上等號,未免和社會認知太脫節。

《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的原規定是在第33條第1項,2002年行政院提案修法時,纔將其後段規定移出及修正後獨立增定一條。而原規定爲未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締結聯盟」,現行規定則增加不得與大陸地區黨、政、軍、具政治性機構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爲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爲」。

此處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爲」顯然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但從修法理由中謂「就聯合設立法人及其他合作行爲,或締結聯盟等,另立規範」來看,「合作行爲」即應從雙方共同設有組織、機構、團體或聯盟的脈絡來認定。何況,法律訂有處罰的規定若不符「明確性原則」,還涉及了違憲。

《兩岸關係條例》第90條之2明定,違反第33條之1所定不得與大陸有合作行爲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饒慶鈴在論壇中播放預錄影片只能一次性,說明了該情形並非屬「合作行爲」。

邱垂正稱不贊成透過海峽論壇等「統戰平臺」促銷農產品,但此與和大陸有無合作行爲無關。2025年大陸自臺灣進口額達2307.27億美元,臺灣向大陸行銷輸出農產品,也有ECFA爲依據,難道這算是「統戰協議」?

饒縣長向大陸推銷農產品都會受罰,顯示民進黨執政的風格是以鞏固政權優先,將民生置於其次,纔會把兩岸正常的經貿交流,硬潑上了「統戰」的色彩。(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