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不合格害騎士喪命 國賠165萬

廿六歲王姓機車騎士行經臺中市政府旁的西屯區文心路二段時,未發現前方道路左彎,衝出車道撞上路燈杆喪命,死者父母控訴臺中市交通局標誌不明,提告求償四三四萬元。臺中地院調查,事故地爲四線車道,應放置大型尺寸「輔二」標誌引導用路人方向,但現場僅設標準尺寸標誌,判中市交通局國賠一六五萬餘元。

記者實地勘查,事故處的左彎處設有連續四個「輔二」標誌,搭配燈光閃爍,日夜間均可辨識,但目前仍爲長七十四公分、寬六十公分的「標準」尺寸;而非規定的大型標誌。

臺中市交通局解釋,案發時現場爲四車道,後續已「瘦身」爲三車道,因此標準尺寸即符合規範,該國賠案是否上訴?將再研議。

死者父母控訴,交通局未依規定在左彎道路放置大型的安全方向引導標誌「輔二」,害兒子在二○二三年十月六日騎機車從市政北三路往市政北一路方向,經文心路二段時無法即時反應前方爲左彎路,打滑衝出、撞上燈杆死亡。父母主張交通局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請求國賠四三四萬餘元。

交通局抗辯,現場標誌符合規則、反光清楚可見,可供用路人正常辨識態樣,無欠管理,並稱王酒駕、連續五次超車,因酒精、天雨路滑、車速過快才造成憾事,並爭執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過高。

臺中地院勘查案發現場爲「四車道」,交通局也認定該處屬「易肇事之彎道路段」,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三四條規定,應該放置大尺寸的「輔二」標誌,但交通局僅設標準尺寸。

中院認爲,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二」是促使駕駛人減速、引導行駛方向安全,監視器拍下王一路朝前駛出車道撞擊,若有大型標誌,應能提醒即早發現彎道,可見交通局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考量王超速、未注意天雨路滑也應付一半責任,判交通局國賠王的父母共一六五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