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需強制摘除原性器官 監察院要求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隨近年性別意識擡頭,變性成熱門話題,監察院指出,內政部仍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爲性別變更登記的申請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CEDAW及兩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也就是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
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爲三種,包含「強醫療模式」、「弱醫療模式」、「性別自我認同模式」;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爲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
陳情人向紀惠容說,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
紀惠容表示,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依據,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紀惠容表示,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提出專案研究報告,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爲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
紀惠容表示,身爲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爲,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行政院應會同所屬機關了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的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的偏見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