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死老公更悲慘的故事 驚爆外遇長達逾20年偷藏私生子
比死老公更悲慘的故事,驚爆外遇長達逾20年,還偷藏私生子,人妻怒告小三求償1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81年結婚,阿國因故在2024年底死亡,小萱辦理除戶登記時,竟發現阿國在2004年認領1個兒子,是他與外遇對象女子歡歡(化名)所生。不滿歡歡明知阿國是有配偶之人,仍侵害她的配偶權長達20年以上,並且情節重大。小萱爲此精神十分痛苦,憤而提告歡歡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歡歡辯稱,她在2003年間與阿國交往時,並不知道阿國爲有配偶之人,而小萱是在2004年5、6月間,就已知道她與阿國的婚外情關係,卻遲於20年後才提起本件訴訟,除有違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而構成權利失效情形外,此部分侵權行爲並已經超過時效。
法官考量,歡歡有坦承,在她懷孕之後、生小孩之前,阿國在聚餐的時候,他們有聊到他的家庭跟工作,她才知道阿國有家室,且阿國自2023年起至2024年過世前,幾乎每天下午或晚間,均會至她的住處探望兒子,關心生活瑣事,甚且生活開銷等再離開。
而阿國的手機內仍留有車主是歡歡的自用小客車行照,且最新檢驗合格日期爲2024年7月1日,歡歡也供稱,該車輛是阿國帶她去向友人購買的,用途是讓她接送兒子的,買車賣車都是阿國與兒子處理的,她都只是借名而已,行照可能是要換新車的時候她傳給阿國。
法官認,歡歡與阿國持續不當交往,足以破壞小萱與阿國間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而且歡歡的侵權行爲屬持續發生,所生之損害也是持續不斷,因此小萱對於歡歡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超過時效而消滅。
法官審酌,歡歡的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小萱的痛苦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等。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歡歡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爲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