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刑大偵查佐為績效向院檢「騙票」 一審判2年

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2022年間受理冷男檢舉於某6人販毒案,明知檢舉內容與事證相左,爲求績效僞造通聯記錄,向桃園院檢聲請拘、搜索票;桃園地院今天宣判,將王依5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判2年,冷男依誣告罪判6月、周女依僞證罪判5月,可上訴。

審理期間,被告王彥仁坦承有編輯不實通聯紀錄,登載於偵查報告,持以聲請核發拘票、許可搜索、聲請核發搜索票等事實,但他辯稱並未造成損害,不構成犯罪。

合議庭依被告自承是爲了獲取績效而做出騙票行爲,佐以卷內其他各項事證,認定王彥仁所爲乃行使僞造準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足生損害於電信業者關於通聯記錄的正確性、北市刑大關於公文書的公信力、檢察官核發拘票、法官核發搜索票的正確性,犯行應可認定。

另,被告冷平之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參,犯行堪以認定;被告周玉萍雖否認其偵訊所證不實,但法院覈對卷內相關陳述,認定周女偵訊證言確屬不實,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王彥仁身爲警察,爲求績效,竟多次變造通聯紀錄使用於執掌的公文書,動搖警察信譽,陷司法機關於不義,敗壞國家法紀;冷平之僅因私怨即誣指呂某涉嫌販毒犯罪及僞證,周玉萍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做虛僞的陳述,無端耗費訴訟資源。

合議庭考量,王彥仁雖於偵查階段坦承犯行,然於法院審理時則否認全部犯行,周玉萍於審理時同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均不佳;冷平之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復考量各被告的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量處適當之刑,並定王彥仁的應執行刑。

起訴指出,60歲冷姓男子曾因毒品案遭法院判決確定,4年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2022年起至2023年4月間,向時任北市刑大的偵查佐王彥仁分別檢舉,於某等人販毒,王員製作檢舉筆錄後,明知檢舉內容有問題,也無購毒通聯記錄,自行以EXCEL軟體竄改之前向桃園地檢署聲請雙向通聯紀錄資料的私文書,僞造不實雙向通聯記錄,登載於製作拘票、搜索票聲請書,分別向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方法院不知情檢察官及值日法官聲請拘票及搜索票。

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製作不實資料向桃園院檢騙票案,桃園地院今天宣判,將王依5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判應執行2年,冷男依誣告罪判6月、周女依僞證罪判5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