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刑大警爲績效「僞造毒販通聯記錄」! 法院判決出爐

冷姓、周姓民衆2022年時向毒販購買毒品,臺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爲了追求績效,僞造民衆與毒販通聯記錄,並向桃園地檢署聲請拘票、搜索票等,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王男依僞造文書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冷、周姓民衆各依誣告罪6月、僞證罪5月有期徒刑,可上訴。(賴佑維攝)

冷姓、周姓民衆2022年時向毒販購買毒品,臺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爲了追求績效,僞造民衆與毒販通聯記錄,並向桃園地檢署聲請拘票、搜索票等,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王男依僞造文書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冷、周姓民衆各依誣告罪6月、僞證罪5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王男事發時是臺北市刑大偵查第8隊偵查佐,負責毒品查緝業務,他爲了追求績效,明知道向桃檢聲請,冷姓、周姓民衆的通聯紀錄與2人檢舉內容不同,竟在刑大辦公室以Excel竄改通聯紀錄,並持僞造資料向桃檢聲請拘票、搜索票,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另冷男還僞造與毒販的對話紀錄,和周女假裝有向毒販購買毒品,並指證毒販並在桃園地檢署偵查庭時具結。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爲王男所爲共犯5次僞造文書,冷男爲誣告罪、周女爲僞證罪,將3人起訴。

桃院審理,王男坦承編輯不實通聯紀錄,登載於偵查報告,持以聲請核發拘票、許可搜索、聲請核發搜索票等事實,但辯稱其未造成損害,不構成犯罪。但法院認爲,王男所爲乃行使僞造準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足生損害於電信業者關於通聯記錄之正確性、北市刑大關於公文書之公信力、檢察官核發拘票、法官核發搜索票之正確性,犯行應可認定。

法官審酌王男身爲警察,爲求績效,竟多次變造通聯紀錄使用於執掌之公文書,動搖警察之信譽,陷司法機關於不義,敗壞國家法紀;冷姓民衆僅因私怨誣指另名民衆涉犯涉嫌販毒犯罪及僞證,周姓民衆卻虛僞陳述,王雖然在偵查中坦承犯行,卻在審理中全部否認,犯後態度不佳。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冷、周姓民衆各依誣告罪6月、僞證罪5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