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生兒設籍獎勵金 申請條件放寬

新生兒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北市生育獎勵金髮放辦法,以新生兒出生日做爲計算父母設籍滿10個月的基準日,但有些孩子早產,導致父母失去申請資格,市府拍板修正發放辦法,早產新生兒得以「預產日」計算設籍時間,讓新生兒更容易設籍北市,解決少子化問題。

民政局舉例,依現行規定,若新生兒父或母設籍北市日期爲今年1月1日,其新生兒應於114年11月1日以後出生,才符合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但新生兒若提早出生,例如實際出生日爲9月2日,設籍期間未滿10個月,便喪失領取資格。

市府在市政會議拍板通過「生育獎勵金髮放辦法」修正草案,市長蔣萬安希望讓這些新生兒更容易設籍在臺北,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來引導,解決少子化的問題。

民政局表示,修法增訂新生兒預產日亦可做爲設籍計算基準日,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檢附載明產婦姓名和預產日孕婦健康手冊或其他醫療證明文件,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

另外,現行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生育獎勵金,民政局指出,國外出生新生兒實務上多數難在出生後60日內,就回國辦妥程序,雖可專案延長爲1年,但申請人須另提出正當事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徒增申請人及戶政事務所行政成本。

民政局表示,這次修法也將國外出生新生兒申請獎勵金申請期限由60日延長爲1年,減輕新生兒家庭申請獎勵金的壓力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