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網聊約會竟軟禁女子 「滿足我才能回家」強迫發生性行爲
陳男竟將女子帶回租屋處,並在女子無意願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爲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一名女子A女,兩人相約見面後,陳男竟將女子帶回租屋處,並在女子無意願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爲2次。案經檢警偵辦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共兩罪,各3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2年11月24日晚間,透過「Goodnight」認識A女,兩人相談甚歡,隨即相約翌日(25日)晚間見面。當天晚上8時54分,兩人在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內用餐,隨後因天降大雨,陳男聲稱自己衣服淋溼,藉故要求A女陪同返回租屋處更換衣物,並承諾更衣後會駕車送她回家。A女信以爲真,遂隨同前往。
豈料,一入室內,陳男態度大變,竟以「發生性行爲才讓妳回家」爲由,強行對A女進行性侵。儘管A女極力反抗,仍遭陳男以生殖器插入陰道得逞。
不僅如此,至翌日(26日)凌晨1時許,A女再度表明要離開,陳男卻變本加厲,再次以「滿足我需求才能回家」相要脅,隨後又以手指及生殖器對A女施暴,強行發生性行爲。
事後,A女在脫困後,隨即向臺北市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後,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陳男承認與A女發生2次性行爲,但辯稱「一切都是妳情我願」,否認犯行。然而,法院審酌A女於偵查及庭審時供詞一致,並無矛盾,加上相關證據相符,足以認定陳男確實強行發生性行爲,依法判處4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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