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防偷拍自治條例 五都觀望

臺北市議員遊淑慧(左)去年在議會關心針孔攝影機偷拍議題,市長蔣萬安(中)與副市長林奕華(右)嘗試尋找藏在面紙盒的針孔攝影機。(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於去年5月21日發佈《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爲全臺首見地方自治規範,但該辦法系針對場所的行政管理,未設置明確罰則,只可依《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遏阻效果有限,對偷拍行爲人仍須迴歸《刑法》處理。對此,新北市已草擬相關管理辦法草案正送交法制局審視,桃園及高雄市則在研議是否跟進。

臺北市警局說,《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明定建築物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針對廁所、更衣室等高風險場所,每月至少檢查1次是否有針孔裝置並留存紀錄備查。如違反,可依《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針對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北市警局統計,去年各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合計執行稽覈8899處,合格8870處、不合格29處,不合格場所在輔導下均已完成改善。此外,北市去年7月至12月針孔攝影偷拍案有10件,今年1月至3月僅1件,都依《刑法》送辦。

有鑑於北市作法,新北市工務局表示,相關管理辦法草案正送交法制局審視,待程序完備後再依規定公告全文、蒐集民衆意見,正式提送法規委員會審查。

桃園市政府去年底曾開會討論是否設置相關辦法,但各機關看法不一,目前尚在評估研議可行措施。高雄市將參考北市的成效與回饋,若具法源與可行性,將研議納入自治規範。

臺中市都發局表示,北市辦法以行政管理爲主,未設置明確罰則,違法行爲仍須依《刑法》究責。臺南市則是由各局處,對主管的公共場所各自採取反偷拍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