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阿北河濱公園散步「遭腳踏車男撞死」!肇事者下場出爐

顏姓男子騎腳踏車撞死老翁遭起訴判刑。(民衆提供)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外河濱公園,去年10月發生一起單車撞死行人意外。一名67歲吳姓老翁早上在步道散步,未料突然遭34歲顏姓男子騎腳踏車猛力撞擊,造成頭部重創,搶救10天后仍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顏男,法院審理考量顏男自首、無前科,有意賠償和解,但因金額落差過大未果等情節,判處8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4年10月15日上午8時13分許,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外河濱公園步道,顏姓男子當時騎乘自行車,沿汐止往大直方向行駛,原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當天天氣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顏男竟疏未注意,撞擊正在步道上散步的行人吳姓老翁。

吳翁當場倒地,經送醫搶救10天后,仍於同年月25日凌晨0時13分許,因車禍導致頭部外傷並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導致腦血循環衰竭而死亡。吳翁妻子悲痛欲絕,憤而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顏男。

法官指出,顏男肇事後親自撥打119報案,並向警方報其姓名、肇事地點,請警方前往現場處理,足徵顏男是在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供承其爲肇事者,事後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審理,顏男造成被害人家屬驟遇天人永隔、難以彌平的傷痛,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考量無前科、過失程度、情節、坦承犯行態度,以及雖有意與死者家屬和解並取得其原諒,但因雙方賠償金額的認知差距過大而未果。衡酌顏男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電子業、月入7萬元、家中尚有父母親及年幼子女待扶養照顧等一切情狀,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