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 | 擴大“高溫權益”覆蓋範圍勢在必行
近日,全國多地開啓“火爐”模式,一些家庭服務業勞動者備受“烤”驗。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據《工人日報》報道,在網約家庭服務領域,多名受訪的兼職或全職網約工都表示,並未收到高溫津貼。
幾乎每到盛夏“燒烤”氣溫模式開啓之際,高溫津貼都會成爲熱門話題。雖然近年來高溫津貼的落地難得到了很大緩解,覆蓋面逐漸向外賣配送等新就業形態領域擴展,但一些在家庭服務業的網約工,仍然面臨着“高溫津貼聽說過沒見過”的困境,凸顯了“高溫權益”沒能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全覆蓋的尷尬。
“高溫權益”在新就業形態領域覆蓋面參差不齊,折射出我國勞動權益保障體系在應對新型用工模式時的滯後與不足。究其根源,主要囿於傳統勞動關係的桎梏。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津貼的發放須以用工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爲前提。當前,平臺經濟蓬勃發展,家庭服務行業的網約工因用工模式的深刻變革,難以構成傳統用工模式下的勞動關係,由此導致該類羣體被排除在高溫津貼的保障範圍外。這是現行法律對“支配性勞動管理”的認定標準未能完全適應平臺用工複雜性的結果,也是法律未能與時俱進完善的結果。爲保障網約家庭服務領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高溫權益”,擴大其覆蓋範圍勢在必行。
擴大“高溫權益”覆蓋範圍,需要立法與司法協同發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2批指導性案例,將“支配性勞動管理”作爲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認定標準,爲司法實踐保障網約工的“高溫權益”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在立法層面對其覆蓋面進一步擴展。相關部門可以考慮修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將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從“用人單位”擴展至“用工單位”,覆蓋與平臺不構成標準勞動關係而存在實質性勞動管理的情形,以此掃除高溫津貼發放面臨的法律障礙,實現“高溫權益”對所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全覆蓋。
近年來,各地就保障“高溫權益”在新就業形態領域的全覆蓋進行了積極探索。比如廣東,通過地方立法鼓勵平臺企業對靈活就業人員發放高溫補助。這種“雙軌並行”的立法思路,既能堅守勞動法保護所有勞動者的立法初衷,又能適應平臺經濟的用工特點,有助於實現權益保障與產業發展的平衡,值得借鑑。
着眼長遠,在數字經濟深入發展、用工方式多元化已不可逆的形勢下,確保“高溫權益”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全覆蓋,還應構建超越勞動關係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如果將高溫津貼嚴格限定在傳統勞動關係框架內,只會導致保障覆蓋面越來越窄。只有推動其向“高溫補貼”轉型,才能將其打造爲面向所有高溫作業勞動者的普遍性權益。
確保“高溫權益”對所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全覆蓋,關乎社會公平,是數字經濟時代勞動法治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要求我們必須突破傳統思維定式,順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形勢,與時俱進完善法律,不斷擴大其覆蓋面。如此,才能爲所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撐起一片法治的“遮陽傘”,實現從“制度綠蔭”到“權益全覆蓋”的轉型升級。
文/張智全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編輯/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