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免驚 可向勞部申請墊償

勞保局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適用對象爲《勞動基準法》所適用之勞工,當僱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款項時,勞工可備妥法院發給的債權證明、僱主確已歇業等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墊償,該基金墊償範圍包括僱主歇業或破產前6個月內的工資,及在6個月平均工資限額內、未依法支付的退休金與資遣費。

勞保局提到,債權證明準備方式分兩大項,其一爲僱主出面,由僱主或其委託之第三人親自出面向勞保局簽署債權;倘若僱主無法出面,則勞工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勞保局補充,爲協助民衆更詳細掌握申請流程,亦有製作詳細圖解懶人包供民衆參閱,同時也提醒申請墊償發放,會在資料收件完成後30日內核定,覈定完成則會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勞保局表示,勞工平日應多留意工資發放情形及公司營運狀況,保留出勤紀錄與薪資憑證,一旦發現僱主有積欠情形,應儘速向工作地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並請僱主出具無法清償證明,利於後續申請墊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