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妹妹冒用身份,她竟與妹夫“結婚”30餘年
不久前,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行政檢察官接到了當事人王某鳳打來的電話。王某鳳激動地和檢察官分享好消息:她和丈夫已順利補領了結婚證,並拿到了獨生子女補貼。
因30多年前被妹妹冒用名字與他人登記結婚一事飽受困擾的王某鳳如今終於了結了這樁心事,檢察官打心底裡爲她感到高興。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記結婚
1988年,王某鳳與同村的姚某進相戀,二人於1989年4月在鄉政府登記結婚(2003年前如皋地區婚姻登記在鄉鎮政府進行),並育有一子。1990年,王某鳳18歲的妹妹王某梅經人介紹與鄰鄉的夏某明談婚論嫁,並辦了喜酒。不久,王某梅懷孕了,可一家人卻高興不起來,因爲王某梅未到法定婚齡,領不了結婚證,也無法辦理準生證。
無奈之下,王某梅的父母瞞着王某鳳將她的戶口本交給了王某梅,讓王某梅用姐姐的身份信息去辦理結婚登記。1991年7月,王某梅以“王某鳳”的名義與夏某明登記結婚,並將王某鳳的戶口遷入了夏某明家中。
時光流逝,王家人漸漸淡忘了此事。直至2006年底,王某鳳向派出所申請換領二代身份證時,才發現身份證早已被王某梅換領了,追問之下才得知當年發生的一切。爲了擺脫重複結婚登記的窘境,2007年1月,王某鳳與妹夫夏某明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以爲與王某梅一家的“烏龍婚姻”就此翻篇。
2024年初,姚某進退休,根據政策,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補貼,不過需要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材料。然而,結婚多年,王某鳳和姚某進的結婚證早已不知所終,二人隨後來到當地民政局補領。工作人員雖然查到了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但系統中同時存在王某鳳與夏某明的結婚、離婚登記信息。因無法確認王某鳳的真實婚姻狀況,二人被告知無法補領結婚證。2024年9月,民政部門根據“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將線索移送檢察機關。之後,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建議下,王某鳳和王某梅來到如皋市檢察院求助。
刨根究底查明真相
受理案件後,檢察官經審查認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梅冒名結婚的事實是否存在。爲此,檢察官先後走訪了當地檔案館、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門,調取了兩姐妹的婚姻登記檔案、戶籍底冊、常住人口登記表等資料。
經查閱比對,檢察官瞭解到,王某梅生於1972年11月12日,1991年時的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申請書》中雖然申請人寫的是王某鳳、夏某明,照片上卻是王某梅;夏某明家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妻子的照片也是王某梅的。據此,檢察官可以初步確認,1991年與夏某明申請結婚登記的就是王某梅。
奇怪的是,王某梅在領證之前,王某鳳已經結婚,爲何王某梅還能冒用姐姐處於婚姻存續狀態的身份再次登記領證?“王某鳳、王某梅分別在本鄉和夏某明所在鄉的鄉政府申請的結婚登記,當時登記信息並未聯網,難以發現異常,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走訪過程中,民政局工作人員的回答解開了檢察官的疑問。
與此同時,檢察官有了新發現:2008年2月,王某梅與夏某明申請結婚登記,二人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填寫的“婚姻狀況”均爲“離婚”。
難道王某梅還曾與其他人存在婚姻關係?她與夏某明的婚姻關係究竟是怎樣的?爲進一步查清事實,檢察官分別來到姐妹二人生活的村居開展調查。通過走訪村幹部、村民組長、鄰居等人,檢察官瞭解到,王某梅冒用王某鳳身份結婚的情況屬實,且姐妹倆自始至終都只有一段婚姻,從未與第三人存在婚姻關係。民政局的登記記錄也顯示,王某梅也只有2008年與夏某明的婚姻登記信息。
“2008年去民政局領證的時候,我是照着老夏的樣子,也將婚姻狀況填成了‘離婚’。”面對檢察官的詢問,王某梅解釋道。
檢察建議糾正錯誤“鴛鴦譜”
隨着調查的結束,事實已基本清晰,爲妥善處理錯誤的婚姻登記,如皋市檢察院經研判認爲,王某梅冒用王某鳳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缺乏婚姻登記的合法要件;王某鳳基於錯誤認識與夏某明的離婚登記記錄,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上述結婚、離婚登記均應予以撤銷。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之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王某梅與夏某明自1990年起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因此二人的婚姻關係應當從王某梅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之日,即1992年11月12日起計算,二人於2008年申請結婚登記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爲“補辦結婚登記”,該錯誤登記信息也應當予以糾正。
據此,今年1月6日,如皋市檢察院向當地民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撤銷當事人於1991年、2007年的婚姻登記信息,並更正王某梅夫婦於2008年的結婚登記信息。1月8日,如皋市民政局回函稱,全部採納檢察建議。
近日,王某鳳和丈夫姚某進再次來到民政局,成功補領了結婚證。至此,姐妹倆錯誤的婚姻登記案件終於畫上了句號。
(來源:檢察日報·政和週刊 作者:凌雯 邵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