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爲大陸吸收現役軍人刺探軍情 黃男更一審逆轉判7年
▲臺南高分院審理黃姓男子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更一審逆轉改判有期徒刑7年。(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高分院審理黃姓男子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黃男被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臺南高分院合議庭26日上午宣判,認定黃男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許姓兄弟因多次前往澳門賭博,並至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擔任保全工作,於2021年9月間,遭大陸地區人員以公司行號作爲掩護,利誘協助在臺灣地區收集、交付有關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文書、其他軍事相關資訊,並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發展組織。
法院指出,許姓兄弟爲牟取高額工作費,同意配合大陸地區派遣人員,以某一科技有限公司作爲掩護,並在臺灣地區分工合作。前期由大陸地區人員資助其中一名許姓男子,於2022年1月18日在高雄市前鎮區設立公司作爲聯繫地點,再由許姓兄弟分別利誘孫姓男子及其他人加入。
孫姓男子再進一步利誘黃男及其他共犯,共同爲大陸地區派遣人員,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並從事我國軍事情報收集工作。除黃男外,許姓兄弟等人先前已經臺南高分院另案審理後判刑確定。
法院指出,黃男與許姓兄弟、孫姓男子均明知現階段中共當局與我國屬敵對勢力,人民不得爲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也不得收集、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卻仍共同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對現役軍人違背職務行爲行求、交付賄賂等犯意聯絡犯案。
2022年7、8月間,孫姓男子聯繫黃男,由黃男安排昔日軍中同袍,也就是時任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旗山彈藥分庫的詹姓上等兵,並利誘詹男同意成爲該組織成員,伺機收集、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並承諾每月給予等同軍餉的報酬。
詹男同意後,於2022年7、8月間,違背其軍人職務,持工作手機拍攝機敏文件資料交付並收取賄賂。不過,因收集資料未扣案,無法證明該資料屬國防應秘密文書。事後孫姓男子給付黃男報酬5000元。
黃男審理中否認犯行,但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爲,黃男對於介紹孫姓男子等人認識詹姓軍人的目的,是爲吸收詹男參與組織,並配合收集軍中機敏資料等情,知之甚詳,且黃男因此獲取報酬,其犯行足以認定。臺南高分院更一審宣判,黃男共同犯爲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罪,處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