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郝剛一審獲刑11年

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郝剛受賄、洗錢案,對被告人郝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追繳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