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服務納入醫保
7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誰來養老、在哪養老、如何養老……條例草案在明晰各方養老責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不同健康狀況老年人的養老需求,進一步完善了機構養老、居家社區養老相互銜接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聚焦“老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照護、助餐、就醫等剛性需求,草案提出大力發展養老助餐、家庭養老牀位、醫養結合等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內設醫療機構,並將其醫療服務納入醫保。
明確四方養老責任
爲老年人養老,到底是誰的責任?針對當前養老服務中政府、市場、社會、家庭責任不夠清晰的問題,草案創新提出了“有爲政府、有效市場、有情社會、有責家庭”有機結合的發展方針,對四方的職責邊界作出明確規範。
一方面,強化家庭照護責任,明確子女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義務,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另一方面,明確“盡力而爲、量力而行”的政府角色定位,強化基本養老保障,加強養老服務工作的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組織保障、監督管理,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政策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
突出市場機制作用,草案明確優化養老產業營商環境,培育經營主體,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參與養老服務,擴大普惠性、市場化養老服務供給。在凝聚社會協同合力方面,明確創新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的互助養老模式,鼓勵社會組織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支持養老服務。
新建小區應同步建設交付養老服務設施
居住小區養老設施如何配置?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建設、驗收、交付;老舊小區由區政府結合城市更新等工作,通過改造更新或者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補充和配建。針對養老服務設施供需不平衡問題,草案明確定期開展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調查,建立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作爲編制規劃、制定政策的依據。
基於本市“99%以上的老年人、90%以上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選擇居家養老”的實際,草案提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緊扣社區老年人需求,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應整合引導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或者依託餐飲企業等,爲老年人提供居家照護、助餐助浴、探訪關愛等上門服務和短期替代照護、技能培訓等支持性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高護理型牀位比例,加強對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護能力。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內設醫療機構
養老機構內的醫療服務將更便利、可及。草案提出,本市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診所、醫務室等內設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持範圍。
爲更好滿足老年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草案明確衛生健康、民政、醫保等部門應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佈局,加強醫療衛生服務與養老服務在政策體系、服務制度、業務流程等方面的結合。將老年人特別是高齡、失能失智老年人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人羣。
加快推動智慧養老等產業發展
不斷“上新”的智能技術和設備,正讓養老服務變得更精準、高效。突出科技賦能,草案提出,加大對養老服務領域新技術研發、場景建設、技術推廣應用的支持,鼓勵經營主體建設智能感知、安全監護、健康管理等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加強養老服務產品研發應用,加快推動養老照護服務、智慧養老、養老金融等領域的養老產業發展。同時,考慮到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的困難,要求相關部門在推廣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信息服務時,應當保留並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針對老年羣體法律服務需求,草案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支持專業社會組織依法爲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或提供相關服務,明確民政部門、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爲老年人獲得信息諮詢、法律援助、公證等服務提供幫助便利。同時,要求完善養老服務人才教育培養政策,實施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來源:北京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