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涉網絡直播侵權案件多發,音樂侵權佔比高

近年來,網絡直播侵害著作權現象呈多發態勢,其所涉作品類型衆多,“直播+”模式與電商、教育等領域的深度融合,進一步擴大了侵權場景的多樣性。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了新聞通報會,通報了涉網絡直播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

網絡直播音樂侵權佔比高,現“陪你看”等新型侵權模式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自成立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涉網絡直播著作權案件1195件。案件所涉作品涵蓋音樂作品、視聽作品(影視劇、體育賽事等)、文字作品等常見類型。其中,音樂作品被侵權的案件,佔比較高,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爲背景音樂仍是主要的侵權方式。

此外,隨着網絡直播呈現出“直播+”的發展模式,直播應用場景日趨豐富,包括娛樂直播、電商直播、知識付費直播(直播讀書、直播授課)等,不同場景中的侵權模式也不盡相同。除了常見的音樂作品侵權外,還出現了“陪你看(影視劇、體育賽事等)”“爲你讀(小說)”“教你做(短視頻)”等新型侵權模式。而且多爲直播+回放並存模式,權利人也往往針對直播及回放行爲同時主張權利,導致複合型侵權案件佔比較高。

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顯示,被告乙公司在其經營的某網站上設置“陪你看”專區,爲主播提供影視作品,由主播陪同網絡用戶一起觀看涉案電視劇,並提供回放服務。對此,享有某網絡熱門電視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甲公司認爲,乙公司的上述行爲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造成巨大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乙公司將“陪你看”專區作爲一種網站經營模式,允許用戶分享直播間後保存直播回放視頻等,且已注意到該種經營模式下產生的版權侵權風險,理應承擔與該種經營模式所獲收益相匹配的義務及責任,其行爲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乙公司賠償原告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涉網絡著作權維權:平臺爲主要被訴主體

通報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表示,從被訴主體看,涉網絡直播著作權糾紛案大致分爲3類:一是直接起訴侵權網絡直播賬號的運營方,即網絡主播個人;二是同時起訴提供網絡直播服務的平臺及網絡主播,即權利人就同一直播平臺內的多個侵權主播分別提起侵權之訴,且在每一個案件中均要求直播平臺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僅起訴提供網絡直播服務的平臺,此類案件中權利人往往將直播平臺內存在的多個侵權行爲合併起訴,統一要求直播平臺承擔責任,案件量最多,爲781件,佔比約65.36%。

趙長新分析認爲,網絡主播從業人數衆多,且主播可以自行選擇直播時間,導致直播侵權行爲及實施主體的發現及取證難度較大。這一方面導致直播侵權案件數量總體較少,且權利人往往將直播行爲與較易取證的回放行爲一併起訴,以增加勝訴機率;另一方面,因爲網絡直播的直接侵權主體難以查明,權利人更傾向於將網絡直播平臺作爲起訴對象。

此外,網絡直播平臺在爲網絡主播提供展示平臺及技術支持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直播活動的全流程。平臺協議中又往往約定平臺對主播的直播行爲收取特定比例的技術服務費,對平臺內主播的直播內容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使得直播平臺往往兼具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提供者雙重身份,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也導致權利人更傾向於向網絡直播平臺主張權利。

2024年7月31日,“網絡主播”被納入國家新職業目錄,成爲新就業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已達8.33億,佔網民整體的75.2%,職業主播數量達3880萬人。

趙長新表示,“實踐中發現,大量業餘主播甚至部分職業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保護常識”。他建議,直播平臺應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訓制度,及時推送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根據主播違規情況、直播內容類別及用戶規模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同時,主播要牢固樹立“先授權後使用”原則,在使用他人音樂、影視片段或文案時,積極尋求授權並支付授權費用;發生糾紛時要積極採取措施化解,並積極調整避免二次侵權的發生。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