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廂廁所勒脖性侵!男客2hrs硬上酒店妹3次 賠100萬換免囚

▲臺北李姓男子上酒店,卻性侵酒店公關,賠100萬調解。(資料照,與本案無關/記者邱中嶽攝)

記者郭玗潔/臺北報導

臺北李姓男子上林森北路酒店,叫了酒店公關琳琳(化名)坐檯,趁機在包廂內對她指侵,又尾隨她進廁所性侵,見琳琳要回家,李男假意攔停計程車送她回家,上車後卻要計程車開到他家,於住處再度性侵琳琳等逞,事後被琳琳告上法院。全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法官判定李男犯行屬實,審酌他以100萬和琳琳和解,依李犯2個強制性交罪,合併執行徒刑2年,緩刑5年,並需提供2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參與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2月14日凌晨2時許,前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消費,叫了酒店公關琳琳來坐檯陪酒,在包廂內不顧她掙扎,對她強行親吻擁抱,撕掉NuBra後指侵得逞。接着李又尾隨琳琳走進包廂廁所,勒住她脖子強脫衣物,再度性侵。琳琳於凌晨2時57分許走出酒店,李男以護送她爲家爲由攔停計程車,卻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至4時05分,在房內又一次對她逞欲。

全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爲李男酒店內的行爲,算是一個犯罪行爲,認定李共犯2次強制性交,審酌他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並和琳琳以100萬達成調解,且已部分履行,認爲李無再犯之虞,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爲他減刑,審酌李案發時從事影印機公司維修人員,月入4萬元,需撫養母親等一切情,2罪合併執行徒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2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參與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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