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閃燈浮標海上運毒 毒癮男被加重判處徒刑11年
吳姓男子與鍾姓、鄭姓男子合謀運毒,鄭男把39袋愷他命與浮標閃燈保等物投放海上,吳男駕駛小艇出海找到毒品卻太重拉不動,就讓毒品漂流到大城鄉,被漁民發現,全案因此曝光。吳男涉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和鄭男約定運毒,鄭男先找鍾男、印尼籍漁工阿林(鄭、鍾、阿林的犯行均經另案判決)及多名其他不詳成年人,共同分工運輸愷他命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去年1月間先由鍾男連繫鄭男,鄭男與阿林駕漁船到外海向不詳白色遊艇收取品,再將毒品39袋串成一串,保麗龍碰墊放在前、中,後用竹竿綁上浮球及紅色閃燈浮標,整串投放海上即開船離去。
吳男接到鄭男通知,兩天後由吳男找不知情的陳男、余男,開車載他們南下屏東向朋友借四輪傳動車,吳男單獨駕車,陳男駕駛四輪傳動車載余男,3人到雲林縣麥寮鄉濁水溪出海口南岸沙洲,吳男駕小艇出海找毒品串,找到後太重拖不動且小艇故障,未料借來的四輪傳動車也卡在沙洲不能動。
吳男乘小艇並拉着毒品自然漂流到大城鄉西港村,他把毒品放在潮間帶,自己上岸搭計程車回雲林麥寮找陳、餘二人會合。翌日毒品被漁民發現報警處理,警方及海巡單位帶回用茶葉罐包裝的151多公斤愷他命。隔日吳男與陳、餘二人重回麥寮濁水溪出海口南岸要拖回四輪傳動車,被埋伏員警當場逮捕,從吳身上扣得安毒、海洛因3包。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吳男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知悉毒品戕害身心,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的禁令,參與運輸大量第三級毒品的犯行,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均已造成具體危害,再衡酌吳男始終否認運輸毒品犯行,坦承私運管制物品犯行的犯後態度,並考量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刑期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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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與鄭姓男子等人合謀運毒,被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徒刑11年。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