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佔屋害3人擠3坪房睡覺 人妻怒出手!趕家暴尪出家門
霸佔屋害母子3人擠3坪房睡覺,人妻怒出手!成功趕家暴尪出家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前夫阿國(均化名),2人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阿國多次對母子3人家暴,迫使她帶孩子回孃家,只能擠在不到3坪大的房間睡覺,因此她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阿國在指定的時間前搬離她擁有的房子,但阿國卻置之不理繼續霸佔,因此憤而訴請阿國遷讓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房屋的頭期款、裝潢及整修費用,都是他所支付,也有分房貸、管理費等,他應當同屬房屋的所有權人,並且有權使用,而且小萱還有其他房產。
法官認,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製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製爲其夫妻財產製。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官考量,雙方在2015年結婚,依雙方所述,在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製,依法應以法定財產製爲夫妻財產製。而依民法關於夫妻法定財產製之規定,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之夫或妻所有,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不能證明爲夫或妻所有之婚後財產,推定爲夫妻共有。
法官審酌,該房屋是婚後購買並登記小萱名下,小萱依法是所有權人,雙方現在已經離婚,阿國依法可向小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不影響小萱是所有權人的事實,因此小萱在離婚後訴請阿國遷讓返還房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且自離婚之日起到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阿國須按月給付小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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