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新北綠委「死亡連署」案 檢抗告失敗 國民黨3黨工交保免押
臺灣高等法院
檢調偵辦罷免綠委蘇巧慧、吳琪銘、張宏陸、李坤城僞造提議書案,聲押禁見國民黨新北市三重區黨部執行長羅大宇、志工應大華,板橋區黨部執行長謝慶認、書記蔡甘子,以及蘇巧慧罷團領銜人譚鎮耀、召集人王昱人6人,法院裁定6人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交保,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檢方抗告無理由,22日傍晚裁定駁回謝慶認、蔡甘子、羅大宇3人抗告案,謝慶認3人獲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確定。
本案是檢調偵辦大罷免「死亡連署」案,首起聲押國民黨黨工失敗,抗告再失敗的案例。
新北地檢署偵辦罷免綠委蘇巧慧、吳琪銘、張宏陸、李坤城僞造提議書案,4月15日兵分30路搜索國民黨新北市板橋區黨部、三重區黨部等處,檢察官復訊後聲押禁見國民黨新北市三重區黨部執行長羅大宇、志工應大華,板橋區黨部執行長謝慶認、書記蔡甘子,以及蘇巧慧罷團領銜人譚鎮耀、召集人王昱人等6人,其餘20名被告各以10萬至3萬元不等交保。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羅大宇、謝慶認6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蔡甘子具保3萬元、謝慶認具保20萬元、羅大宇具保20萬元、應大華具保15萬元、王昱人具保20萬元、譚鎮耀具保20萬元,6人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6個月。
新北地檢署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合議庭認爲,原審認6人涉犯個資法、僞造文書、選罷法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滅證之虞,但以檢方聲押卷內的客觀事證,即可供調查或鑑定,非必完全仰賴被告與共犯間一致供述始可釐清,藉由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手段,應可替代羈押而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6人交保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因此謝慶認、蔡甘子、羅大宇3人各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6個月確定。
其餘應大華3名被告的抗告案,高院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