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列印公差」不予受理? 中選會:不再另以尺寸工具測量
▲中選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全臺罷免如火如荼,日前花蓮罷團「微光花蓮」出現逾4000份格式錯誤須重籤,引起外界熱議,連署格式出現「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等坊間俗稱的「自然公差」問題,是否不予受理?對此,中選會今(21日)表示,收件時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之規定格式相符,自不會再另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釐毫米之差等情形,惟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則依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中選會發出2點聲明,針對有關各界詢問各該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等坊間俗稱的「自然公差」問題(即任何機器會都可能會有未達100%之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但仍與實際比例相當者),如非屬規定格式變更者,則選務機關收件辦理原則說明如下。
中選會表示,第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
中選會表示,復依同法第80條第4項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選會指出,第二、至各界所詢有關連署人名冊影印尺寸一案,依前開法律、辦法及函釋規定等,連署人名冊應以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之格式爲準,名冊紙張尺寸爲A4、表格欄數、欄位寬度、字體大小、字型、字體加粗等均須與選舉委員會發給格式相同,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尚不得自行調整。又連署人名冊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之規定格式相符,自不會再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釐毫米之差等情。
中選會強調,亦即,有關媒體記者朋友或各界所詢各該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等坊間俗稱的「自然公差」問題(即任何機器會都可能會有未達100%之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但仍與實際比例相當者),收件時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之規定格式相符,自不會再另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釐毫米之差等情,惟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則依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