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出現「列印公差」將失去效力?中選會給答案

全臺掀起立委大罷免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罷免延燒,外界熱議,連署書若出現「列印公差」是否失去效力。中選會指出,收件時若經選委會比對與規定格式相符,不會再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測量有無分釐毫米之差,但未依格式提出,依法將不予受理。

全臺共59件罷免案進入第二階段,由於第二階段連署書格式是由中選會統一發放,再由罷免團體複印供民衆簽署,近來多個罷免藍委民團宣佈達標,罷團「微光花蓮」則是發現,部分連署書格式中的「編號」文字位置偏下,而非中間,因此展開重籤,避免遭剔除。

因此,連署過程中,連署書經列印後產生的「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是否影響效力,受到關注。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即函告領銜人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

中選會另援引選罷法第80條第4項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稱,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選會說明,連署人名冊應以向選舉委員會領取的格式爲準,名冊紙張尺寸爲A4、表格欄數、欄位寬度、字體大小、字型、字體加粗等均須與選舉委員會發給格式相同,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尚不得自行調整。

有關外界提到罷免案二階連署格式若出現「複印公差」,即任何機器會都可能會有未達100%的列印公差或複印公差,但仍與實際比例相當者。

中選會說,收件時如經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的規定格式相符,自不會再另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釐毫米之差等情,惟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則依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