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修法座談會 藍綠白立委罕見同臺凝聚共識
針對安樂死的相關修法,綠委陳冠廷今(28)日在立法院主辦「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邀集醫界、法律學界、民間團體及衛生福利部代表,針對已付委審查的「安樂死法草案」做深入討論,藍綠白三黨立委罕見的跨黨派出席參加。(陳冠廷提供)
針對安樂死的相關修法,綠委陳冠廷今(28)日在立法院主辦「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邀集醫界、法律學界、民間團體及衛生福利部代表,針對已付委審查的「安樂死法草案」做深入討論,藍綠白三黨立委罕見的跨黨派出席參加;陳冠廷表示,座談會結束後將回頭審視現行送審版本,依據各方建議進行調整。
本場公聽會除陳冠廷外,綠委王世堅、蔡易餘、莊瑞雄,以及白委王安祥、藍委陳菁徽均出席參與,會中也針對事前審查委員會的必要性、適用對象範圍、申請程序的可近性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入辯論。
陳冠廷指出,本次座談會與去年不同,由於法案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討論重點聚焦在具體條文的可操作性,包括雙醫師評估機制的設計、痛苦認定標準的訂定、良心拒絕權的具體運作方式及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安排等,座談會結束後將回頭審視現行送審版本,依據各方建議進行調整,「催生一個適用於臺灣現況,能被社會接受,在實務上可以真正運作的安樂死法案」。
陳菁徽表示,一般社會大衆對生命終點的想像多聚焦於癌症末期,卻忽略了重大精神疾患、罕病及神經系統疾病的病程可能極爲漫長,病患所承受的痛苦遠超想像,且隨着臺灣單身率攀升、少子化加劇,獨居人口持續增加,居家安寧在未來將越來越不容易達成,民衆對於安寧以外選擇的需求只會更加迫切,不應再以「社會共識不足」作爲擋箭牌,應透過充分的社會溝通與跨部會實質討論,讓法律保障與醫學慈悲得以兼顧。
醫學界代表之一、整合醫學科主治醫師姜冠宇指出,即使經過標準疼痛控制,仍有約20%至40%的疾病末期病人承受中重度疼痛,安寧醫療中亦有約40%的病人無法緩解中重度疼痛,依照美國俄勒岡州及華盛頓州的統計資料,超過9成提出安樂死需求的病人已在接受安寧醫療,凸顯病人的需求是多元的,安樂死與安寧並非互斥,而安寧已歷經多年努力方爲社會所接受,安樂死亦應循同樣路徑逐步推進,重點在於過程中能否保障醫病雙方。
法律學界代表之一、鵬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戴智權他指出,第六條「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應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定義明確對接,也建議第九條應限縮爲公證人公證方式,因公證人所作文書屬公文書,法律責任較重,遺囑被認定無效的可能性亦偏低,可有效減少後續爭議;第十條委員會的人數應於法條中明確規範,「直接財務利害關係」的定義亦需更加具體特定。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指出,針對草案第10條的事前審查委員會,若審查委員會的成員中包含強烈反對安樂死的倫理學者或醫界代表,「將可能導致每一件申請案都無法通過審查」,形成制度性阻礙,這正是多數國家最終未採納事前審查機制的關鍵原因。。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坦言,就行政經驗而言,草案中設計的事前審查委員會在執行上存在極大困難,以行政決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終止生命,過往從未有此先例,行政機關無法承擔此一責任,且由於安樂死議題牽涉高度個人價值與醫療倫理判斷,委員會的籌組將面臨嚴重困難,因爲委員的延聘須基於當事人意願,實務上恐出現無人願意擔任委員的窘境。
劉玉菁指出,包括第4條末期病人定義應區分「病人末期」與「疾病末期」以擴大適用範圍、第6條「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定義不夠明確、第9條見證程序應限縮爲公證人公證、第13條執行機構的定義與費用是否納入健保給付需審慎評估、第18條罰則中啓動調查的主體及「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需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