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鑑丨“野長城”不是法外之地!北京一公司違規帶客遊覽被強執
當商業逐利遇上千年文明守護,法律如何亮明底線?近日,延慶法院通過一紙裁定給出答案——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因組織遊客攀爬未開放長城被行政處罰後拒不履行,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案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的堅定支持,也爲公衆上了一堂生動的“長城保護法治課”。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31日,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組織遊客前往延慶區某長城段進行遊覽。該段長城屬於未被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段落,根據《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存在組織遊覽未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行爲。
2024年5月5日,延慶區文旅局接到區檢察院移送的線索後,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經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及現場覈查,確認該公司確實存在組織遊客攀爬未開放長城的違法行爲。文旅局依法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韋某曾提出申辯,否認組織行爲,但經進一步調查取證,證據確鑿,申辯未被採納。
2024年9月29日,延慶區文旅局依據《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罰款肆仟元;2.沒收違法所得伍佰肆拾肆元。該處罰決定依法送達後,某戶外運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繳納義務。
2025年,延慶區文旅局在催告無果後,向延慶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罰沒款項。
審理裁判
延慶法院經審查認爲,延慶區文旅局按照法律規定對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的違法事實履行了立案、調查、送達等程序,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經查,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送達之後,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並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繳納罰款、違法所得。在延慶區文旅局催告後,北京某戶外運動公司仍未履行繳納義務。延慶區文旅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長城是中華民族的珍貴文化遺產,其保護工作關乎歷史傳承與公共安全。涉案公司作爲專業戶外運動機構,理應知曉並遵守《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卻仍組織遊客違規遊覽未開放長城段落,既破壞長城本體,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行爲不僅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更對文物安全構成威脅。延慶區文旅局依據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並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關於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法院最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北京市延慶區文化和旅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官提示
長城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徵與文化遺產瑰寶,其保護關乎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涉事企業違反《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組織遊覽未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且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拒不履行義務,其行爲不僅破壞長城本體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更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機關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履職,彰顯了對文物保護的堅定立場。藉此提示社會公衆及旅遊從業者:
1.嚴守法律紅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營利或探險名義組織遊覽未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段落,違者需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強化責任意識。旅遊經營者應主動學習文物保護法規,杜絕利用“野長城”“網紅打卡”等噱頭吸引遊客,網絡平臺應嚴格落實信息審覈責任,及時清理違法招募信息。
3.倡導文明遊覽。公衆應選擇開放的長城景區遊覽,自覺抵制攀爬未開放長城段落的行爲,發現破壞長城行爲和違法經營線索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守護文化遺產安全。
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望全社會凝聚法治共識,以案爲鑑,讓長城保護意識深入人心,築牢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法治屏障。
法條鏈接
《長城保護條例》
第十八條 禁止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
(二)刻劃、塗污;
(三)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四)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五)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六)有組織地在未闢爲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
(七)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一)在長城主體上設置攤點、通訊設施;
(二)組織遊覽未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
(三)攀登未批准爲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
(四)刻劃、塗污、損壞長城;
(五)非法移動、拆除、污損、破壞長城保護標誌;
(六)在長城上架梯、挖坑、豎杆、堆積垃圾;
(七)其他危及長城安全的行爲。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利用長城設卡收費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千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