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領養黑貓1月就退養 挨告求償16萬元…法院這樣判

嘉義李姓男子領養黑貓1個多月後想退養,卻被出養方林姓女子依協議書要求支付10萬元違約金與6萬元律師費。法院審酌,雖然退養行爲違約,但10萬元罰金明顯過高、有失公平,酌減爲1萬5000元,並酌定合理律師費用爲2萬元,共應賠3萬5000元及利息。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今年3月13日林女與李男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並交付一隻黑貓。同年4月26日李男傳訊表示「可能要退養」,經協調後,依林女指示將貓送至另一名愛貓人士照顧。但林女主張,依契約第17條「認養未滿1年退養應罰10萬元」,並依第20條請求6萬元律師費,共計16萬元。

李男辯稱,自己只是轉由原告指定的愛媽照顧並非「退養」,且簽約時未被清楚告知違約條款內容,認爲10萬元罰金毫無比例性。也質疑要他負擔律師費不合理。

法院審理,依對話紀錄,李男確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構成契約違約。但契約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的約定顯然過重,與誠信及比例原則不符,依契約內容其目的系透過替流浪貓找尋合適照顧者,使認養人能妥善照顧流浪貓,並約束認養人能夠履行相關義務,避免不當處置流浪貓而危害動物之健康或生命,而非不當增加認養人額外的經濟上利益或負擔。因此,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1萬5000元。

另就律師費部分,法院依案件性質屬簡易訴訟、訴訟金額不高及雙方勝敗比例,酌定合理費用爲2萬元。綜合計算,李男應給付3萬5000元及利息。

領養1月想退養被要求付10萬,嘉義地方法院認罰金過高改判1萬5千元。圖/報系資料照片

黑貓示意圖,非當事貓咪。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