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毛9買的打折番茄有微小腐爛,顧客索賠千元獲賠10.89元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現在許多超市會頻繁推出各類促銷活動或者優惠券。近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消費者買了盒1塊錢不到的打折番茄,其中有一顆番茄根蒂存在一處微小腐爛,於是告上法院,要求商家懲罰性賠償1000元,不過最終只獲賠了10.89元。

原來,章某通過某生鮮App在超市購買了一盒打折出售的番茄,原價6.9元,優惠後實際付款0.99元。收貨後,他發現其中一個番茄根蒂存在一處微小腐爛。

章某隨即與App在線客服取得聯繫,要求按番茄原價退還貨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1000元。因協商不成,章某將該超市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表示,願意退還實付金額0.99元並按十倍金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商品屬易爛易腐生鮮產品,平臺系通過具有經營資質的商家採購符合安全標準的番茄,採用透明透氣打孔塑料紙包裝減少腐爛風險,暢通線上退貨退款渠道,已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案涉番茄腐爛處位於底部、面積較小,公司並非“明知”商品腐爛仍出售,章某主張懲罰性賠償不具有合理性。因公司願意退還章某實付金額0.99元並按十倍金額賠償,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章某貨款及賠償款合計10.8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案涉番茄瑕疵處於底部且微小,平臺已盡進貨查驗義務,發現商品存在瑕疵後,並非故意出售瑕疵商品。商家已盡力履行生鮮查驗義務,故針對商品微小瑕疵,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依法駁回消費者不合理訴求,引導消費者與商家建立和諧共處、寬容友愛的精神理念,有力維護誠信公平的消費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