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童遭國小警衛摸胸部下體 3年後她寫性平回饋單揭發痛苦遭遇

臺南市某國小李姓警衛6年前邀請7歲女童到警衛室看電視,趁機親吻、伸手摸女童的胸部、肚子和下體,女童就讀國小四年級時,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填寫回饋單曝光此事,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定讞。

李2010年起至2019年止在國小擔任警衛,平時在學校大門警衛室備勤,他2019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個週末下午,趁警衛室內外無人,邀請當時國小一年級的女童進警衛室看電視,趁機將手伸進女童內褲摸下體,再將手伸入衣服內撫摸肚子、胸部,並親吻嘴巴。

女童3年後,就讀四年級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課後填寫回饋單向老師表示先前的遭遇,經師長通報才曝光案情。李坦承趁女童看電視時,摸肚子、胸部並親嘴,但他否認撫摸下體。他稱,他曾在準備程序承認摸下體,但那時是因與女童及家長試行和解才認罪,事實上他沒有摸過女童下體。

女童作證指出,她一年級下學期某週末下午到學校玩,當時校園內沒有其他人,返家時李叫她進去警衛室內牀上看電視,兩人就一起坐在牀上看電視,後來李將手伸到內褲內,「摸我尿尿的地方約30秒」,她受到驚嚇表示不要這樣,便跑回家。

女童說,她因害怕被打纔沒有告知家人,四年級上課時,導師在課堂上請大家寫有無被傷害的經驗,她因常常想起此事,想到的時候感覺不舒服,才把此事寫在紙上。

導師作證表示,女童填寫回饋單向她表示曾發生課堂所說的事情,放學後女童向她說,一、二年級時曾被一位禿頭退休警衛帶到警衛室,拉開褲子摸下面,她要女童不要害怕,她會處理。

法院認爲李多次自陳,確實徒手撫摸及親吻女童,足以認定女童所述爲真實,且導師及社工證詞也可以採信,李戕害女童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使女童至今仍夜晚難以安眠,女童也表示希望法院處罰李,且女童母親也表示希望從重量刑,一、二審均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