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案慣竊出獄8個月手癢!偷煙、翻車廂落網 全遭判刑將回籠
有7項竊盜前科的王姓男子,出獄後再犯2案,被臺南地院各判刑8月及拘役40日,確定後須再入監。(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王姓男子在110、111年間連續犯下7 件竊盜案,被判刑2年4月入監,去年4月中執行完畢出獄。去年12月26日凌晨2時35分許,王男在麻豆區見一輛汽車停在空地上,他翻牆進入空地,開車門偷走車上1條香菸;今年4月又打開一輛機車車廂被車主發現行竊未遂,法官認定他是5年內再犯累犯,屬惡性慣竊,對他判刑8月及拘役40日,若確定須再入獄,可上訴。
判決指出,46歲王姓男子是慣竊,他在110、111年連續犯下7件竊案,都是見車子未上鎖,上車偷財物、零錢被捕,最後法官裁定應執行2年4月,111年人監執行,於去年4月15日出獄。
去年12月26日凌晨2時35分許,王男見1輛轎車停在房屋圍牆內的空地上,他認爲有機可趁,翻越該屋圍牆,徒手開啓轎車駕駛座車門,竊取副駕駛座上香菸1條,價值新臺幣1450元,得手後即再翻牆逃離。
今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見到1部機車停放在屋前,因鑰匙未拔,引發王姓男子犯意,他開啓機車的車廂翻找財物,結果遭車主發現,王男見狀隨即逃離現場,車主立即上前追趕,將王男攔住後報警處理。後依竊盜罪嫌起訴,經臺南地院審理,依竊盜未遂罪判處拘役40日。
法官認爲,王男在前面7案入監執行完畢後,竟連續再犯竊盜案,足見他對此類犯罪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所爲嚴重侵害被害人住宅安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其中偷香菸案判刑8月,若判決確定,即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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