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份快遞發貨單背後:一場關乎直銷企業清白的拉鋸戰
知名直銷企業負責人王永良涉嫌傳銷一案,在經歷兩次開庭的激烈交鋒後,昆明市東川區法院已着手準備第三次開庭。
該案不僅決定着企業的生死存亡,更在直銷行業內引發廣泛關注,而60萬份快遞發貨單,成爲了辯方自證清白的關鍵證據。
一、跨省抓捕風波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命運轉折點,始於一場跨省抓捕。
2005年5月,炎帝公司在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術產業園落地生根,2011年12月,它拿到了國家商務部頒發的第29張《直銷經營許可證》,成爲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於一體的高科技民族企業,主營保健品、化妝品、家化生活用品,產品生產基地佔地達113畝。
2023年2月10日,王永良接過接力棒,成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他的帶領下,廠區的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倉儲車間運轉加速,企業逐漸重拾活力,最忙碌時,工人們爲趕裝箱發貨任務,常常加班至深夜11點。
然而,平靜的經營節奏在2023年10月被打破。
東川區公安啓動五省聯動,奔赴遼寧、湖南等多地,抓捕了百名炎帝公司員工及會員。
11月9日,王永良被拘留,同日,雲南省昆明東川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向株洲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發出辦案協作申請,請求協助抓捕炎帝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員工。
但株洲市公安局以其執法行爲違反公安部及湖南省公安廳相關辦案協作規定爲由,未批准該申請,要求其按程序向昆明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呈報批准。
即便如此,東川區仍派出幾十名辦案人員,試圖將公司核心員工從株洲市天元區的炎帝公司總部帶至東川審訊。
二、程序合法性的拷問
案件的爭議從一開始就聚焦在管轄權問題上。
庭審時,檢方出示的案件材料顯示,東川區公安局在2023年8月22日對該案進行受案登記並立案偵查,受案登記表稱“屬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案件,建議及時立案偵查”,但在立案當日又取得了昆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轄決定書》。
這兩份書證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必有其一違反管轄權相關規定。
庭審中,王永良的辯護律師就此向辦案民警發問,得到的答覆卻是:申請《指定管轄決定書》是本區公安辦案的“習慣”,也是應檢察機關的要求。
王永良辯護人在庭審時提出,東川區公安局在未獲得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對進行了立案,令人費解。
第二次庭審時,審判庭通知了三名辦案警官出庭,三位出庭警官以“涉及國家秘密”爲由,拒絕向法庭提供立案時的相關證據。
對此,王永良的辯護人進一步提出三點質疑:
一是東川區公安局零證據受案、零證據立案,所有與東川區相關的證據均在獲得指定管轄後取得,其不具備管轄權;
二是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傳銷案件偵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公經偵〔2020〕360號)》,本案涉及直銷企業,應由市一級公安機關管轄,區一級公安管轄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三是依據《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一條,本案爲逐利性違法管轄,應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湖南株洲的法院管轄。
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同樣備受爭議。
王永良辯護人在庭審時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同一天出局的《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監視決定書》,向法庭申請排除非法指居期間的證據並當庭指出,在王永良拘留期滿後,東川公安在不符合逮捕條件且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一邊出示釋放通知,一邊拿出監視決定書,當天就將王永良等被告人從看守所帶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過非法拘禁、違反法定程序的方式變相羈押多名被告人長達2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王永良辯護人在東川區政府官網查到,東川區的罰沒收入在2023年爲2824萬元,2024年激增至4541萬元。
而本案起訴書中認定的犯罪金額達2億元,已凍結被告人及近親屬3000萬銀行存款。
也就是說,若本案定罪,東川區僅憑這一個案子就至少能達到近兩年的罰沒收入。
此外,據裁判文書網東川區刑事判決案號推斷,該區2023年、2024年全年刑事案件不過200件,但王永良在庭審時說:“辦案人員告訴我東川區兩年內就辦理了10餘起組織領導傳銷案由的案件”,這一數據對比引發諸多聯想。
三、繞開企業的跨省執法
對於涉及直銷企業的案件,相關規定有着明確的程序要求。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傳銷案件偵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公經偵〔2020〕360號)》,如果傳銷案件涉及直銷企業、生產型企業、電子商務企業,需要通報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並向兩地共同上級公安部門即公安部報告。
但庭審時,東川區經偵大隊長說東川警方並未就本案通報公安部。
第二次開庭時,法庭通知了東川區經偵大隊長、案件主辦警察及東川區網安大隊負責人出庭。東川區經偵大隊長解釋稱,在本案立案時已知曉炎帝公司,因聽一位炎帝公司的工作人員說王永良的行爲與炎帝公司無關,便直接認爲不需要通報公安部,卻無法說出該工作人員的真實姓名。
令人疑惑的是,東川區經偵大隊長當庭向法庭承認去過炎帝公司廠區,看到售賣商品的包裝都有炎帝生物的標誌,所有人的工作地點也在炎帝公司,且知曉王永良是炎帝公司法人、董事長,卻仍堅持本案與炎帝公司無關,系王永良個人行爲。
其餘兩位警官則對未向公安部通報一事未作任何解釋。
四、株洲政府九次赴東川協調
2024年9月19日,法迅獨家微信公衆號發佈了王永良寫給株洲市人民政府的《一封民營企業家的求助信》。
信中提及“遠洋捕撈”“趨利性執法”“非法凍結財產”等內容,並呼籲政府救助處於危困中的民營企業,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株洲市天元區政府人員透露,東川公安局到炎帝公司開展抓捕行動後,株洲市委政法委迅速牽頭,聯合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天元區政府成立專班。
市監局對炎帝公司進行調查後,作出明確行政認定,未發現其存在違法行爲。
同時,專班政府成員多次趕赴東川,與東川政府就本次事件進行溝通協調,截至目前,已往返九次,足見當地政府對該企業的重視與維護。
五、檢方指控與證據爭議
庭審中,東川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良爲謀取非法利益,在擔任北京北方大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設計傳銷規則和要求,組建“快樂國際”APP運營團隊,設立規則和獎勵,吸引下線會員在京、滇等地拉人頭髮展下線獲利,涉及人數達1334211人,非法獲利約2.1億元。
東川區檢察院認爲,王永良等人的行爲是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入會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爲證明涉案產品價格虛高,東川區公安局委託東川區價格認證中心對炎帝公司銷售的21款產品進行價格鑑定,並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書》。
第一次開庭時,檢察官出示該結論書以論證產品價格虛高,卻未出示產品實際售賣價格的證據進行對比,便得出價格虛高的結論。當審判長詢問結論的依據和邏輯時,檢察官未能作出解釋。
王永良的辯護人在庭審質證時指出,《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得出過程相當“粗糙”,既沒有認定依據,也沒有認定過程,甚至某些產品認定的價格還低於成本價。
合議庭在庭前會議結束後,曾向東川區價格認定中心調取價格認定過程中的所有資料、卷宗,但兩個月後,價格認證中心仍未向法庭提交。價格認定人員當庭表示:“辦案人員告訴我不用交給法庭,寫一份情況說明就行。”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所有被告人、會員都表示炎帝公司產品效果好,成爲商城會員後,產品價格比其他渠道購買更便宜。辯護人也向法庭提交了淘寶、京東平臺同款商品的銷售頁面截圖,證明在第三方平臺同款產品價格更高的情況下,銷量依然可觀,由此可見炎帝公司的價格十分合理。
庭審時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指出認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額所依據的《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不符合鑑定規範、且計算方式存在嚴重錯誤。第二次開庭時,法庭通知了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鑑定人員出庭。
王永良和多名被告人辯護律師共同在庭審時指出,《司法會計鑑定書》中最大的邏輯錯誤是鑑定人員將會員往平臺充值的約1.1億元和會員在平臺消費花掉的約1.1億元疊加計算得出涉案金額是2個億,明顯是爲了虛增涉案金額。
審判長也注意到了這一嚴重問題並就此向鑑定人員發問。
鑑定人員對審判長、各位辯護律師所有關於鑑定方法、計算邏輯的問題都未作任何解釋。
六、60餘萬快遞清單與法律論證
面對控方的指控,王永良及其辯護律師均認爲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疑中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爲“傳銷組織未實際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成本”。應重點審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務退貨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參加者購買並囤積明顯超出其可在合理時間內消費的大量商品、服務”“是否禁止參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並基於上述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爲證明炎帝公司產品交易的真實性,王永良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60餘萬單的快遞發貨數據。這些訂單記錄顯示,公司每天平均發送快遞約600單。
辯護人還從案卷內的訂單中隨機挑選50個數據,在快遞發貨數據中均能查詢到。經AI軟件deepseek分析,這種覈查方式足以證明兩組數據完全一致,進而證明消費者下的所有訂單都已發貨,所有產品都送到了消費者手中。
辯方強調,本案的書證並未顯示王永良等人實施了詐騙式傳銷行爲,反而能證明案涉平臺的模式在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株洲市均不被認定爲犯罪。
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表明,平臺售賣的是真實產品,且均已發貨,平臺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沒有編造、歪曲國家政策,沒有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也沒有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採用其他欺詐手段騙取會員財物。
北方大陸公司、炎帝生物工程公司提供的商品均爲面膜、洗面奶等大衆常用的保健品和化妝品,本身具有市場流通性,且質量合格、價格正常。會員花費780元或7800元購買的是真實存在、有價值、能流通的產品,這些產品要麼被實際使用,要麼被售賣給他人,並非所謂的道具或幌子。
此外,作爲有合法經營牌照的直銷企業,會員在平臺上購買商品完全基於自主意願,也可以隨時退出平臺,不受任何限制。
王永良辯護人在庭審時出示了會員遲海香的筆錄,證據顯示:“炎帝生物的會員獎勵模式設置推薦獎、重消考覈獎、組織獎、花紅獎,目的是激發更多會員發展新會員、銷售產品。”辯方認爲,這種獎勵模式頂多是以銷售商品爲目的、以銷售業績爲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團隊計酬”行爲的處理問題,以銷售商品爲目的、以銷售業績爲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爲犯罪處理。因此,案涉平臺的相關行爲依法不應作爲犯罪處理。
針對本案焦點,辯護人還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陳光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楊緒峰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五位專家一致認爲:
由於本案存在真實的商品經營活動,王永良等人的行爲屬於以銷售商品爲目的、以銷售業績爲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應作爲犯罪處理。
王永良在庭審最後感慨道:“全國的八十多家直銷企業都在關注我的案件,我在直銷行業口碑一直很好。如果我們企業賣便宜的產品,所有證人都說我們產品好用、實惠,反而能被認定爲犯罪,那全國八十多家直銷公司都可以不用做了,全去做資金盤詐騙吧。”
今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制定了《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方案》,開展專項監督行動持續依法監督糾治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等突出問題,過去一年已收集到1500餘條趨利性執法司法線索。
我國在制度層面對於趨利性執法問題的監督持續推進。今年5月,《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兩者均着重強調,要堅持“法定管轄爲原則,指定管轄爲例外”的基本原則,目的明確——嚴防趨利性執法,堅決糾治對涉民營經濟案件擴張管轄、人爲製造異地管轄的行爲。
對此,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表示,最高檢將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圍繞相關規定,深入推進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重點聚焦涉企刑事案件強制措施監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規範異地執法行爲問題發力。
這場牽動多方的案件,第三次開庭的大幕即將拉開,60萬份快遞發貨單能否成爲洗刷嫌疑的關鍵證據,法律最終將給出怎樣的裁決,人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