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多月女嬰誤食異物窒息亡 保母過失致死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

屏東縣50多歲居家托育人員領有保母證蔡女照顧5多月大女嬰,獨留女嬰在2樓,未注意到女嬰拿取不明異物放入口中,導致女嬰因異物梗塞,發現時女嬰臉色蒼白,已無呼吸心跳,現場CPR無起色,隨即將女嬰抱到附近派出所求救,送醫急救後女嬰不治,家屬提告後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判處蔡女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11月,可上訴。

女嬰母親在去年3月4日接獲噩耗,女嬰經急救轉入小兒加護病房,當時昏迷指數3,女嬰最後因口中異物導致窒息,引發缺氧性腦病變,去年4月27日不治。

社會處指出,蔡姓保母在100年11月16日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101年5月28日在屏東縣執業登記爲合格在宅保母。101年9月起收託至去年3月共托育19名幼兒,期間未有重大照顧缺失。

法院審理時,蔡姓保母供述前後不一,還破壞案發現場,誤導警方偵查方向的行爲,導致此案的異物到底是什麼?卻無從查證,妨害事實發現,雖然蔡女有符合刑法減刑規定,但仍不宜因此減輕過多。

判決指出,考量蔡女從事保母工作逾10年,應該知道滿5月而未滿6月的兒童,應隨時看顧,且根據該名女嬰的生長髮育情形,保母明知知道女嬰已經出現有抓握異物並置入口中情形,應隨時注意女嬰的呼吸順。

判決指出,蔡女當天稱她照顧兩名嬰孩,因爲其中一名兒童感冒,因此5個多月大的女嬰獨留在2樓,藉此避免傳染感冒,她就下樓備餐,沒想到20分鐘後,她在上去看,發現女嬰臉色發白異物梗塞,趕緊送醫救治。

判決指出,蔡姓保母坦承犯行也有意願以300萬元與對方和解,但因蔡女沒有據實說出案發過程,過程中因此仍爲和解,且蔡女讓家屬有無法彌補的傷痛,且在偵查之初時前述房妨礙真實發現,又沒有實際賠償告訴人所受的損害,讓告訴人在審理中表示難以原諒,此案所宣告之刑,不予以緩刑。可上訴。

屏東縣50多歲居家托育人員領有保母證蔡女照顧5多月大女嬰,獨留女嬰在2樓,未注意到女嬰拿取不明異物,放入口中,導致女嬰因異物梗塞窒息死,屏東地院判處蔡女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11月,可上訴。圖爲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