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硬上少女害懷孕!惡狼裝無辜 DNA打臉:他99%是孩子的爸

▲桃園市楊姓男子於2022年間佯稱幫少女介紹工作爲由,卻趁機三度硬上性侵得逞,還害少女懷孕。(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姓男子於2022年認識未滿18歲少女,同年7月、8月間佯稱幫少女介紹工作爲由,在租屋處三度硬上性侵得逞,還導致少女懷孕,少女媽媽察覺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否認犯行,辯護人辯稱都是少女單一說詞不足採信,法官根據少女懷孕採集DNA確認胚胎之親生父親鑑定爲被告之機率爲99%,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3歲楊姓男子與少女爲朋友關係,於2022年7月間,在新北市某處,不顧少女出言阻止,強行壓住其手部後,硬上性侵得逞;同年8月20日前後,在桃園市租屋處,不顧少女以言詞表示拒絕發生性行爲,且有以肢體抗拒下,楊男仍強行硬上性侵得逞;同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租屋處,再次不顧少女以言詞表達拒絕發生性行爲,且有以肢體抗拒下,楊男強行硬上性侵得逞。後因少女發現懷孕,由少女母親陪同做引產手術,並報警提告,桃檢覆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3次性行爲均未強迫少女,沒有違反其意願,也不知道少女年紀等語。辯護律師辯護指稱,少女與被告相處期間除本案三次遭指控強制性交行爲外,有發生其他合意性行爲,若少女本案3次性行爲均系遭被告強制性交,少女爲何會還與被告發生合意性交,另依少女說詞,少女離家後仍能與家人聯繫,少女本案3次均系遭被告強制性交,爲何均未向家人求助,且少女控事後均表示不記得,此種情形異於常情,僅少女單一指述,無法對被告爲不利認定等語。

法官根據少女案發後懷孕於2023年10月間就少女所懷胚胎採證進行DNA鑑定,該胚胎之親生父親鑑定爲被告之機率爲99%等情;少女之母則證稱,發現女兒懷孕後,有問少女她有願意跟別人發生性行爲?女兒說沒有,她說是被強迫的,但細節我不清楚,女兒情緒狀況很不好,心裡面很受挫等語。

法官調查,少女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少女曾向被告表示「這件事鬧到法院去你怎麼辦,你會被抓去關、你也要賠錢」,被告回覆「行吧,我現在有心要跟妳處理」,「真的要這樣,我晚上安排一下,明天飛出去或做桶子」等語,足證被告應確實知悉其前曾因對少女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性交行爲,可能罹有刑責,方會在少女質問時,向少女表示可能要飛機逃離或坐桶子逃亡至國外。

法官針對辯護人辯稱「如少女系遭被告強制性交,爲何不積極向外尋求幫助,反而堅持與被告繼續同居」等辯詞,少女則證稱:所以會離家與被告一起住,是因被告說有工作可以介紹我,說是物流公司,本來就離開家一陣子,被告說可以提供我工作機會我就去了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與少女間認識未久,案發時明知少女未成年,性觀念未臻健全成熟,被告爲一己之私慾,不顧少女明示拒絕、並以身體推拒之下,強行對其爲本案3次強制性交行爲,導致少女於16歲之際即已懷孕,所爲不僅恐造成少女心理上難以抹滅之陰影,亦已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影響其往後人生進程。衡酌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少女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再衡量被告曾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

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