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年爛帳對簿公堂!姊控弟欠她44萬 扯「通靈作證」遭打臉

▲弟弟34年前欠44萬元賭債未還提,姊姊向法官指透過「通靈」可取得證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阿雄(化名)因賭博,34年前向姊姊借34萬元,由姊夫簽發支票交給賭場老大還債;1個月後再向姊夫借10萬元,還給姊姊,由於2筆借款當年均無籤立借據,多次毀損財物,姊姊提告求償55萬元及利息。案經法院審理後,原告聲稱可透過「通靈」取得證詞,但法院認爲此類主張欠缺客觀證據,未能舉證借貸與侵權事實,日前判決駁回其訴。

原告主張,弟弟賭博欠債未還,還潑泥沙、毀損車輛,弟弟因賭博需求,先後於1991年3月及4月向她和丈夫借款34萬元與10萬元。34萬元部分由丈夫簽發支票交付賭場負責人配偶兌現,10萬元則以現金交付。丈夫已將債權轉讓予她,並以電話通知被告,但兩筆借款均未立借據,被告迄今未清償。

此外,原告指控被告因誤認她向姊姊透露賭博一事,竟在親戚彰化住處向她潑灑泥沙,並駕車撞壞其車輛;另於臺中住處破壞鋁門,合計求償11萬元損害,連同借款本息共55萬元。

被告全盤否認原告主張,強調過去雖曾借款50萬元,但已清償完畢並取回房屋權狀擔保。對於34萬元與10萬元借款,被告堅稱從未借貸,要求原告舉證。至於侵權行爲,被告駁斥「均非事實」,並質疑原告無法提出具體事證。

法院審理,原告僅口述借款過程,稱支票號碼不詳、賭場負責人身份無法覈實,且10萬元現金交付無收據。雖聲稱可透過「通靈」方式得知賭場老大姓名,並由裝潢工人作證,但法院認爲此類主張欠缺客觀證據。此外,當年高額借款未立字據,亦不符常理。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告須先證明債權存在及侵權事實,然而原告未能提出事發日期、受損照片或修繕單據,僅模糊指稱「民國80年(西元1991年)間某日」發生毀損,求償金額亦無依據。法院認爲,縱使傳喚相關證人,也無法釐清無具體時間點的指控。

法官最終認定,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借貸與侵權行爲均無法證明,判決駁回其訴。至於原告聲請傳喚的證人,因與待證事實無直接關聯,法院亦認爲無調查必要。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