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機場報到誆稱有炸彈、手榴彈 下場曝光

雲林縣53歲廖姓男子(紅線框起處)去年元月4日要搭機前往澳門,在報到櫃檯辦手續時,針對地勤例行詢問竟脫口而出「手提行李有炸彈」,桃園地院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判罰金10萬元,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記者陳恩惠/翻攝

莊男去年9月間在機場,無聊說了朋友行李有炸彈遭訴,去年元月、7月間也有廖姓、鍾姓2男在機場托運行李時,前者稱「有炸彈」、後者則說「有手榴彈」,桃園地院審結,廖獲判罰金10萬元,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鍾判刑4月,得易科12萬元。

雲林縣53歲廖姓男子去年元月4日上午到桃園國際機場,準備搭乘長榮BR801班機前往中國澳門,8時46分在第二航廈20號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地勤人員例行詢問行李中是否有危險物品?廖男脫口稱「手提行李內有炸彈」。

法官審酌,被告廖男無端散佈不實訊息,已影響飛航作業程序,造成無益的搜查與耗費,且對於其他旅客也可能造成恐慌,而危害航空安全,念在被告於準備程序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考量其智識、犯罪動機、目的、與所生危害程度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以資懲儆。

苗栗縣71歲鍾姓男子去年7月22日上午準備搭乘長榮BR712班機前往中國上海,7時58分在第二航廈18號櫃檯辦理報導手續時,地勤人員例行詢問行李中是否有危險物品?鍾男突然說「托運行李有手榴彈」。

法官審酌,被告鍾男行爲時已年滿70歲,有相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該知道飛航安全涉及社會大衆的生命、身體及健康,事關重大,且爲各國政府、飛航公司及民衆首要關注重點,但被告竟因一時興起,無端散佈不實訊息,除嚴重影響飛航作業程序,造成無益的搜查與人力、時間耗費外,對於其他旅客也可能造成恐慌,危害航空安全。

不過法官念在他自警詢時起均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等情狀,依散佈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以資懲儆。